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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加强事前监管 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18日 10:01
 

    徐文虎:有。国际上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可以到国际上买其他国家的债券,投资啊,都是非常好的。一些国家给予我们政府的贷款,签下合同以后,背后都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做。渠道开拓还是有很多的,但绝对不能把钱放到高风险行业里,比如完全进入股市、期货什么的,根本控制不住,但进入企业债券或者投资一些好的行业,都是可以的。但在我们现在监管条件还不到位的情况下,还是谨慎点好,所以关键还是提高我们的监管能力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有了这两块,投资也就不怕了。

    郝演苏:相关的基金管理层级设置也应该服务于管理的目标,要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安全嘛,就是在安全的基础上增值。只要能满足这些要求,任何理论上的做法都可以讨论。

    社保机构应属公务员而非事业单位

    新京报:《通知》中多处提及相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我们刚才的讨论实际上也涉及社保监管机构的定位问题。

    郭金龙:从大的思路上说,应该建立一个规范的、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那么政府的任务就是要建立标准,制定规则。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就是代表政府,把老百姓的资金委托给专业投资部门,或者授权下面的有关机构再去委托。这样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规范和制定统一的标准,比如安全性的标准、流动性的标准。另外,政府要做好日常管理,比如检查我制定的标准,你执行了没有。总之,该市场做的市场做,该政府做的政府做。

    把基金委托给专业投资机构有一个好处,就是各个地方可以按照一个标准来做,而且专业化的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品种的时候,范围要广很多,人员和专业化水平要高,而且因为专业化投资机构的信誉和业务的扩张,决定了它必须尽可能实现更高的收益,因为只有这样,它才能有更多的业务和收入来源。所以,这个部分市场做最有优势。

    郝演苏:可以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运作。比如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保险公司来运作,然后商业保险公司要拿出一定资产作为担保抵押。通常来讲,政府对于保险公司和银行的监管力度是比较强的,那么社保机构只管进和出两个口,中间的运行完全可以交给商业机构来做。

    新京报:对于下一步的管理体制改革,还有哪些具体的建议?

    郝演苏:一、从根本上理顺社保基金的运行管理体制,明确权责利益关系;二、尽快完成集双重身份于一身的机构改革,使运动员和裁判员的身份相互分离;三、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管力度。因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所以地方社保管理系统每年的收入、资金来源情况、增值情况、福利情况,都应该有一个社会各方力量代表集中起来的机构来进行监督,这个机构要有权力问责。另外,信息要及时向老百姓披露,国家要多出台一些刚性的措施。

    对于社保机构的性质,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公务员体制,不应该是事业单位。公务员体制是由财政包的,这样社保局收的每一分钱就和它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是事业单位,它的收益和它的管理有直接关系,那就容易出问题。

    必须加强社保基金的事前监管

    新京报:《通知》中提及,审计署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审计社会保障资金的通知。对于审计工作,大家有什么预期?

    郝演苏:审计是必要的和必须的,但如果管理体制上的东西没有理顺,审计也就只是一个事后的监督。我们要想办法打造事前的“防火墙”,把可能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用刚性的制度控制住。

    郭金龙:审计是一个有效的手段。但审计是事后监管,还是应该考虑建立一个制度框架、体制框架,尽量使这种问题少发生、不发生。要借鉴现代商业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模式,做好事前监管,现在体制上重大的缺陷就是事前监管不足。

    徐文虎:我倒是觉得,事后审计是需要肯定的,它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预警。因为审计完了不是就完了,审计部门还要提出今后应该怎么做的意见,这样审计的功能才到位。

    新京报:回头来看,社保基金方面出现的问题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郭金龙:社保基金的问题已经到了刻不容缓、必须解决的地步了,不能在任由这种事情发展下去了。如果不规范起来,以后可能会出现更大的问题。必须未雨绸缪,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郝演苏:其实就是要在源头上,要站到公众的立场上,对于某些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的运作模式、程序,应吸收、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

    徐文虎:我觉得此事可能告诉人们,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问题,我们自己也感到有监管压力啊。我觉得从社保基金案中,应该吸取教训,要不断加强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这个事情对其他行业都是一个警钟。应该从这个事情上好好吸取教训。

    -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指出,要严格管理社会保险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国家做出新的规定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其他投资。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