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保监会开始对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把关。近日,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报告等相关事宜做出了详细规定。
今年年初,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的制度框架。而《办法》则是在《意见》基础上的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关联交易活动主要包括保险资金的委托运用和管理、保险资产的处置、再保险的分入或分出、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接受的资产评估等服务、担保、债权和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过去保险公司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未来保险公司与股东的关联交易会越来越多,自然会成为监管部门的监控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