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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诱导重复购买健康险要重罚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8日 10:58
    从9月1日开始,如果保险公司诱导消费者重复购买健康险,它们将被警告和重罚。17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就新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这位负责人表示,健康保险产品具有专业性强、消费者容易受误导的特点。因此,“《办法》在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其中,它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如下方法可以作为消费者的检验标准:在购买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是否被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询问到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并且在设计的投保方案中,是否考虑到这一因素。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保单犹豫期保障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被要求,在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实行百分之百回访。《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长期健康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对投保人进行回访。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有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一旦保险公司违反上述销售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将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中提到的七条利民措施

    一、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有保单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或违背一般医学标准条款;

    三、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四、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五、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应当符合方便被保险人;

    六、附加险形式的无保证续保条款健康险,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七、在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实行百分之百回访。
 
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