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据保监会14日消息,保监会日前颁布了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办法》明确规定,凡经营健康保险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均应当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保监会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应当高度重视被保险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等。
根据规定,1年期以上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1年及以下期限的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进行费率浮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可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合理调整。
《办法》强调,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否则,保监会可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
《办法》分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再保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三条,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