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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医生不准卖健康险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15日 06:43
甄世宇
    9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如果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保险产品将被视做违规。保险公司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昨天,保监会公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保险业第一个规范健康保险的部门规章,确立了我国健康保险经营的基本制度,对健康保险的经营条件、产品、销售、精算和再保险等方面做出系统规范。投保人比较关心的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在《办法》中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或者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等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另外,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投保人被误导的,保险公司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如果保险公司违反了上述有关销售管理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将依据该《办法》给予保险公司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