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汽车着火司机灭火受伤 保险公司被判经济补偿 保险滚动新闻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财经频道 > 保险 > 保险滚动新闻 > 正文
 
投保汽车着火司机灭火受伤 保险公司被判经济补偿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8月04日 11:32


    原告方提出,本案涉及的事故,是因车辆右后轮与道路上的不明物发生碰撞所引起的,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施救措施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则认为,其并非侵权人,造成原告损害,是由于原告驾驶车辆存在重大过错,发生事故后施救也存在重大过错。单就保险合同来说,虽然原告陈述在车辆正常行驶中,发现道路上散落块状不明物,其采取了多种措施避免,但该陈述只是原告单方作出的,没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勘查部门核实认定,其所说的碰撞不能成立。

    原告代理人提出,原告的残疾完全是为防止保险事故损失扩大而造成的,原告的施救行为导致其5级伤残,却为保险公司避免了20万元(该车辆投保的最高保险金额)的赔付,其请求在这2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合法合理。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应该知道轮胎高温的情况下,泼洒凉水、冷热相激易造成爆炸,由于原告的疏忽,造成其人身受损的结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对此原告解释说,汽车在行驶中,常有司机给轮胎降温,用水冲轮胎,这是很普遍的,自己当时不能预知爆炸的后果。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被告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2006年7月1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这一判决表示遗憾,但他们保留上诉的权利。原告孙新启则认为赔偿金额有点少,表示还想上诉。

    专家点评

    请求权发生竞合原告必须明确一个选择

    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什么是合同之诉和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竞合?为什么出现竞合时,法院要原告必须作出一个明确的选择?

    冯焱(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民事责任通常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当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合同之诉)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之诉)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了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即发生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为汽车轮胎爆炸这一事实形成纠纷,由于双方存在保险合同之约,爆炸又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合同之诉和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竞合。发生请求权竞合时,当事人依侵权之诉还是依合同之诉提起诉讼,法律效果差别很大,双方的举证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和条件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免责条款的效力都不同。所以,出现请求权竞合时,原告必须作出一个明确的选择,以便案件的审理。

    我国《合同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之诉特殊情况可判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

    张斌:原告开庭前将本案定为侵权之诉和一般理解的保险合同纠纷有何不同?

    冯焱:我们经常见到的保险合同纠纷都是因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对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的理解不同而发生的,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构成保险事故,就判决予以赔偿,认为不构成保险事故,判决不予赔偿。并不会出现本案这样的判决结果,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案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认为是因为原告在开庭前依法选择了侵权之诉,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原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特殊情况下还可按照公平原则,判令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在合同之诉中一般是不会出现的。本案原告为防止车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采取施救行为时致自身受到损害,由于这次汽车轮胎着火事故被法院认定为保险事故,那么原告的施救行为使被告享有一定利益,因此,法院判决其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