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报告显示,根据专业机构估计,假设新契约(新保单)的增长率为30%,2005年太保寿险的法定偿付能力将比2004年增加约13亿元,达到56.94亿元。
更为桎梏的是,这份报告认为,由于凯雷要求“为防止摊薄,寿险公司三年内不得增加资本以补充偿付能力”,“这大大妨碍了太保寿险的业务发展,也使得太保集团上市失去意义”。
既然条件如此,在当时,太保接受凯雷是否为最优选择?
2006年初,接受媒体采访时,王国良对于选择凯雷曾表示:“首先因为它是优秀的投资公司之一,其次它带来全世界一流的美国保德信保险集团。投资技术、保险技术全来了。”
王国良的言辞之外,还有另一重意义:凯雷2005年入股太保之时,恰逢保监会要求太保寿险改善偿付能力,并划定了最后的期限。显然,监管的压力也应该是太保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