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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费率浮动不超30%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10日 15:15
    “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中国保监会于9月30日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出进一步解释和澄清。

    保费今后因人而异

    保监会要求,“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其中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人保辽宁省分公司胡经理表示,之前保监会推出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曾要求各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但并没给出浮动范围。而目前规定了个人短费率浮动范围,今后投保者在续保时,保险公司就可以根据投保者的身体情况实行浮动费率,身体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适当的提高费率了。

    保监会严禁价格战

    为防止健康险费率放开后各保险公司开打价格战,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赔付率超过150%或者产品经营时间超过3年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其精算责任人必须进行整改。”

    保监会还特别要求,若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实际经营中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精算责任人必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其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胡经理认为,保监会的这一规定除对行业进行规范以外,也是对各保险公司的一种保护,因为出于竞争,很多保险公司纷纷大幅度下调费率,一旦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很容易出现亏损。
 
来源:沈阳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