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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保费和现金价值的差距到底有多大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09月29日 11:05
    姚凌燕(化名)当初在购买保险时,就是因为碍于代理人是自己亲戚的情面,而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如今这些初衷是为保障家庭生活的保险却已成为她家的负担。

    几年前,姚凌燕在上海一家保险公司里投保了两份长期人身险,每年大约需缴纳保费将近1000元,但是后来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出现不小的变故,再“供养”两份保险已经相当吃力。尽管如此,姚凌燕还是知晓“保险公司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是如果投保人不缴纳保费,那么保单要么失效,要么就得减少保额或缩短保险期限”的道理,不管怎样,停止缴费对客户来说,都是十分不利。

    在支撑了一年多时间之后,姚凌燕终于还是去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在接受申请之后,告诉她只能按保单现有的“现金价值”退还她大约260元。这和姚凌燕当时的预期落差实在太大,尽管之前已经做好了可能会有所损失的心理准备,但是从已缴了几千元的保费,一下子落到几百元的返还,姚凌燕实在很难接受。

    姚凌燕认为保险公司是故意“坑”了她的钱,而且她从《保险法》里找到的第六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于是,她认定,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退保显然是不对的。

    保险公司似乎对姚凌燕的看法不以为然。保险公司认为,扣除手续费所剩的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有密切关系,在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把扣除手续费后所剩的保费投入运营,产生增值后即为现金价值。因此,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条款的规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大约260元并没有任何疑义。

    姚凌燕和保险公司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现金价值”上,那么到底哪方对“现金价值”的理解是准确的呢?事实上,“现金价值”是指客户在退保时可取回的金额――由于长期寿险通常采用均衡保险费,投保人交费若干期后,将会形成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因此,在解约退保时,退保人需将这部分“负债”返还给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正是以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计算的。

    姚凌燕此前根据的《保险法》条款,这里所说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后,保险单才有相当的现金价值,未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上的,保险单没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丧失,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

    往简单里说,“现金价值”又被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长期寿险合同通常分为分期缴纳均衡保费或一次性趸缴保费两种缴费方式:当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等项目在内的附加费用支出较大,因此,在合同订立的第一年所收取的保险费,扣除新合同费和当年用于承担保险责任的自然保费后,一般已经所剩不多。合同订立的第二年所收取的保险费,扣除附加保费和当年的自然保费后一般能有所剩余,甚至能弥补第一年的亏损。所以,一般说来,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已交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后,才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了现金价值。

    因此,投保人在缴费的头两年,费用开支较大,所以,年缴保费在扣除附加费和自然保费后,一般无剩余,这种情况对投保人来说,损失也是最大的。所以,客户除了在退保时取回并不多的现金价值外,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来安排现金价值,例如当停止交费时,可利用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将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费,或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等。
 
来源:全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