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低俗直播打赏返还的责任认定有待细化

2024-06-11 15:20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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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低俗直播打赏返还的责任认定有待细化

2024年06月11日 15:20    来源: 法治日报    

  文|许身健 

  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为社会带来了新的娱乐形式和经济增长点,也在行业规范和治理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特别是直播打赏行为,成为社会和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如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这一条款的提出,旨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应当指出,该条款实现上述功能的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挑战以及待完善之处。例如,如何认定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如何解决举证难题?这些问题都将是解释实施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现实挑战。 

  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概念不够明确,如何界定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重点。不同文化、社会背景和个人价值观可能导致对低俗信息的理解不同,因此概念界定具有挑战性。对此,应借鉴现有法律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的定义,确保法律概念的统一和可操作性。 

  此外,该条款在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方面也存在问题。实践中,“擦边”直播与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的直播界限难以准确划分。一旦直播构成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多部法律的调整,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因此,夫妻一方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返还已打赏金额可能面临障碍。 

  关于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的界定问题,社会普遍认为应严格从严认定。这是因为淫秽、色情有比较明确的定义,而低俗信息则带有主观判断的色彩。如果法律概念过于宽泛和模糊,可能会导致在具体执法中难以操作,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此外,单独针对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制定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其他形式的违法信息得不到有效规制。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形,确保法律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与返还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是《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民法典设定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可以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单方处理夫妻财产,不需另一方同意。然而,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巨额打赏行为则涉及效力认定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隐含的前提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如果使用个人财产打赏,则不应受到干涉。在具体操作中,证明打赏行为与低俗信息相关联的证据难以获取,尤其是历史证据的举证难度较大。法院在实践中对夫妻一方要求返还打赏金的支持率不高,新条款生效后是否会导致旧案再审也需进一步考量。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打赏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以便法院进行公正裁决。 

  在法律层面,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涉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可以单独处理夫妻财产,但如果涉及巨额打赏行为,则可能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打赏行为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如果法院认定打赏行为超出日常家事范围,则可以支持另一方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诉求。 

  此外,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不仅涉及打赏行为的返还问题,还涉及夫妻之间的信任和财产分配问题。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使用,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既要考虑到法律规定,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平台责任与恶意退款的防范 

  在平台责任如何归责问题上,平台作为打赏行为的中介,应在法律框架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应过度强调平台的责任。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复杂,不同情况下应采取不同的责任划分方式,过度强调平台责任可能引发恶意退款现象,用户在打赏后因后悔情绪申请退款,导致平台和司法资源浪费。此外,主播和打赏者可能“恶意串通”进行“黑灰产”操作,利用规则获取不当利益。为此,要防范恶意退款和“黑灰”产业利用规则,确保平台和用户之间的交易安全和秩序。同时,平台应加强对主播行为的监管,防止主播利用低俗内容引诱用户进行打赏。 

  在法律层面,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台应当履行对主播行为的监管责任,确保直播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此外,平台还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平台的责任不应过度扩展。如果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监管责任,但用户和主播之间仍然发生了违法行为,则平台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具体操作中,平台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行为规范,加强对主播行为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防范恶意退款是平台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直播打赏行为具有即时性和不可逆性,用户在打赏后很难撤回打赏,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退款机制,确保用户的退款请求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平台还应加强对恶意退款行为的防范,确保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结论 

  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与返还、平台责任与恶意退款等问题是当前讨论的焦点。 

  未来,直播行业的规范治理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同时通过行业自律、技术伦理规范、用户教育等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推动直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希望通过法律和行业的共同努力,直播行业能够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的同时,避免潜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实现良性发展。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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