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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套路贷”需多方发力

2019年04月23日 09:16    来源: 农村金融时报    

  ■ 李建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揭示了“套路贷”假借借贷名义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的本质,明确了“套路贷”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披露了部分典型作案手法,为整治“套路贷”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特定经济犯罪行为的统称。根据《意见》的界定,具体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不正当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套路贷”已经不是新鲜事。犯罪分子经常通过“无担保”“手续简便”“立即放款”之类的“套路”吸引客户借款,通过“阴阳合同”、暴力催收等方式实现不法目的。若不彻底整治,将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公共社会稳定。

  整治“套路贷”首先需要厘清“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认清二者的本质区别。正规的民间借贷是以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借贷双方都不希望发生违约;“套路贷”是打着借贷的幌子,通过设计连环陷阱,最终达到侵占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正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建立在借贷双方信息真实、自愿的前提下;“套路贷”则具有欺骗性,出借方通过虚假承诺,制造并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引诱借款人“上钩”。判断是否“套路贷”还要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的权益关系本身违背了借款人的主观意志,所以讨债时经常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迫使借款人妥协。

  近几年,为了应对“套路贷”相关违法案件,监管部门以及各地政府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但都没有上升到统一的法治标准,仍存在一定缺位。《意见》的出台为解决当前发生的相关违法案件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有助于从源头防范治理,对于“套路贷”的整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想要根除“套路贷”,仅依靠司法机关单打独斗远远不够,需要多方发力,协同推进。“套路贷”在层层监管下之所以还能存在,是因为民众的借贷需求与民间借贷操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这给了“套路贷”可乘之机。当民众有急切的借款诉求,短时间内又难以通过正规借贷途径获取资金,这种时候很容易被“套路贷”蒙蔽,进而步步套牢。如果正规融资渠道得以疏通,民众的合理借款需求能便捷、及时地被满足,能得到更完善的金融服务,这样就会更好铲除“套路贷”滋生土壤。

  同时,监管力量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组织的有效监管,防止此类机构被“套路贷”利用或蜕变为“套路贷”。

  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民众认清“套路贷”的本质与“套路”,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对于违法借贷的抵御力和免疫力。民众自身也应“量力而行”,根据收入水平消费或借款,以免落入“套路贷”陷阱难以自拔。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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