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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遭责令改正 上海一员工私自收客户报酬并分配

2020年06月29日 11:4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603093.SH)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

  上述事实反映出南华期货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内部管控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防控相关风险,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南华期货在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另一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陈振妹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陈振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在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0日,负责人为贾晓龙。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28日,注册资本5.8亿元,于2019年8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罗旭峰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25亿股,持股比例73.3%。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当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

  上述事实反映出你公司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内部管控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防控相关风险,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3日

  关于对陈振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振妹: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职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按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2020年7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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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遭责令改正 上海一员工私自收客户报酬并分配

2020-06-29 11:4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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