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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操作规则酝酿变革 "一刀切"还是"市场化"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2月04日 10:02
金烨
    焦点集中在货币基金剩余期限是否应该进一步缩短、相关的投资品种是否要进一步限制

    “我们的问题是如何继续发展货币基金这一品种,这种发展是指质量上,而不是规模上的。”有关部门领导日前在一次内部会议上向参会基金公司人员强调。据悉,目前有关方面已要求一些基金公司对货币基金操作规则进行研究,以便对其做进一步修改。

    业界关注货币基金未来发展

    在有关部门今年11月16日召开的会议上,业内人士就货币基金目前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重点主要是在货币基金剩余期限是否应该进一步缩短、对相关的投资品种是否要做进一步限制等。在会上,一位监管部门人士用“胆大心不细”来评价某些货币基金的运作。

    “我们国家对货币基金的监管制度其实已经非常严格了,作为一种强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投资品种,如果基金经理确实按照有关制度执行,不盲目攀比和追求收益率,应该不会出现这样大的风险。”上海一位货币基金经理这样对记者说。

    据介绍,曾经在2003、2004年作为基金公司主打产品的货币基金,今年以来确实风光不再。股票市场飚升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了平均收益率达到50%多的股票基金上,债市低迷导致货币基金收益率进一步下降,并引起了大量的赎回。在这个过程中,一些货币基金和短债基金流动性风险暴露无遗,某些基金公司甚至为此付出了巨额赔偿。

    “另一方面,部分货币基金有意无意打政策擦边球,暗自放大操作风险,盲目追求收益率的行为已危及到这一品种的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以促进货币基金健康发展。”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事实上,监管层似乎也放慢了对货币、短债基金的审批速度,今年原本上报货币基金和短债基金的公司不少已经更换产品种类。

    “一刀切”还是“市场化”

    据介绍,由于货币基金的风险集中体现在流动性上,此前曾有人建议将目前规定的180天剩余期限缩短到90天,而这一建议几乎遭到当日参会者的一致反对。“如果采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老的货币基金收益率无疑将加速下降,引发更多赎回,这是把货币基金往绝路上推。”一位与会人士表示。

    他认为,货币基金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更加市场化,在监管层规定的剩余期限内,基金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其货币基金的组合期限,并且由评级机构对不同剩余期限的货币基金进行评级,提示投资者相应的投资风险。“比如在美国市场,相关法规(2a-7规则)并没有对货币基金剩余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一般由基金公司自由选择,而类似晨星、惠誉等评级机构则会对不同剩余期限的品种做出评级,比如惠誉的评级标准就是75天以内的剩余期限才能获得3A评级,剩余时间越长评级越低,这样就能引导市场对货币基金的正确认识,并为投资者提供选择的标准。”该人士表示。

    另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则表示,完全“一刀切”或者完全“市场化”都不能解决国内货币基金所面临的问题,对货币基金应该是严管加疏导。他说:“货币基金的监管还是要严格一些,因为它的定位就是流动性比较高,风险比较低,投资者就是冲这个去的,在管理规定中对剩余期限不加限制,肯定会出问题。我理解的市场化是在目前基础上按照剩余期限把基金品种进行细分,比如将货币基金定义为剩余期限90天以下,180天以下设立一个品种,360天以下再设立一个品种,两年期设立一个品种等等,这样基金经理也没必要盲目扩大投资期限,追求收益率,因为完全可以再设计这样一个产品来满足相应的风险收益需求。”

    此外,业内人士在会上也提出———是否应该限制货币基金购买浮息券和进行正回购。由于浮息债是根据市场基准利率进行浮动的债券,这些债券的久期比较短,比如美国规定短期浮动利率债券,距到期日期小于397天的债券的剩余期限应等于1天。但在中国由于利率尚未市场化,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基准利率,大家通常将一年期定存作为基准利率,一年期定存利率长期没有变化,所以所谓的浮动债券实际上很少存在利率浮动,在这种情况下大量买入浮息债,可以起到在表面上降低组合剩余期限的效果,而货币基金实际承担的投资风险却并没有降低。至于正回购,虽然有关规定对回购杠杆有明确的比例限制,但也有基金为博取高收益而放大回购比例。

    同时,也有基金公司高管认为,要解决货币基金的问题,关键在于健全完善中国的货币市场。由于长期以来货币市场的“主力玩家”就是几个银行,可投资的品种相对也比较少,而且货币市场本身又是一对一询价,因此为货币基金提供了包括代持等在内的“表外业务”的操作机会,由于这些方式十分隐蔽,往往只有当利润或者亏损反映在帐面上时,监管人员才有可能发现。

    历史经验值得汲取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中国对于货币基金的监管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该品种设立之初,为维持操作上的灵活性,事实上只是对于报告期时的剩余期限进行了规定,在运作一段时间以后,为防范风险,进一步要求货币基金在每个时点都必须符合剩余期限要求,并对货币基金的估值方式也做了更加严格和科学的规定。而货币基金目前存在的问题说明,现有的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其进行修订刻不容缓。

    据有关人士介绍,美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初期,管理层对货币市场基金限制较少,主要对其持有金融工具的期限做了粗略的规定,但对杠杆融资交易管制较少,不少货币市场基金通过杠杆放大或跟踪衍生品以提高收益率。该情况一直延续至1994年之前。由于1994年联储连续提高利率,导致许多以长期债券为标的的短期货币市场衍生工具出现损失,进而损害到货币市场基金净值,基金持有人大量赎回,并引发货币市场基金及金融市场的混乱,多数出现亏损的货币市场基金依靠其基金管理公司注入资金来弥补亏损。最终引至美国证监会在1994年对2a-7条例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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