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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某分行原副行长受贿索贿细节公布:让商人帮还3600万外债

2020年11月27日 17:18    来源: 新浪财经    

  原标题:这家股份行一级分行长巨额受贿索贿细节公布!让商人帮忙还3600万外债,亲妹妹帮收钱同获刑

  来源:邓行长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半年后,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副行长秦明的犯罪细节日前被披露。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秦明、戚秦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戚秦是秦明的妹妹。

  判决书披露,被告人秦明,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副行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涉嫌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被告人戚秦,女,大学本科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捕前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秦明于2011年6月至2014年8月期间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风险总监(分行副行长级);于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5月12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信息,在5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副行长秦明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秦明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戚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受贿事实

  1.2012年10月,被告人秦明利用其帮助宋某所控制的公司获得光大银行的贷款,在北京市金宝街收受宋某给其的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秦明将该款交由其前妻刘某2存入银行并购买了理财产品。2012年12月4日,秦明将该款退还宋某。

  2013年9月至2015年,秦明向内蒙古中烟华贸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借款2400万元,向满洲里联众木业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借款1200万元,因未及时归还,秦明便于2017年、2018年,让宋某替其承担了上述3600万元债务,变相收受宋某3600万元。

  关于这3600万元,判决书中还披露了部分细节。2013年9月,秦明向中烟公司借款850.472万元。2014年起,秦明向中烟公司借用过桥资金为其他企业倒贷,形成1600万元债务无法偿还。上述借款共计2450.472万元,秦明和中烟公司的财务部长余某协商同意按照2400万元打包所有债务。

  2015年3月,秦明向在光大银行有贷款的联众公司董事长王某借款1170万元。后秦明承诺归还1200万元。2018年初,宋某承诺为秦明归还该笔借款,并联系由其实际控制的达拉特旗纳林丰胜奎煤矿(以下简称纳林丰胜奎煤矿)出具了价值1200万元的发煤通知单,交给了王某委托的收款人。

  2017年6月2日,宋某以纳林丰胜奎煤矿与中烟公司的余某签订1.3亿元“煤炭抵债协议书”,约定由纳林丰胜奎煤矿偿还拖欠中烟华贸公司的1.3亿元,其中包含被告人秦明拖欠中烟华贸公司的2400万元。

  另查明,2012年至2014年,宋某实际控制的鄂尔多斯市盛雄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陕西宇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达旗羊场煤矿、鄂尔多斯市亿宏煤炭、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强宇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乌审旗东达牧综合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贷款645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64424.2万元。

  秦明供述称,其宋某是在宋某的企业在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贷款的过程中相识;2012年下半年,其在北京金宝街附近收受了宋某给其的一个箱子,箱内有现金100万元,后其将该款交给刘某2让刘某2将款存到银行并购买了理财产品,后其因害怕,就联系宋某并将该款通过银行账户转回去了;从2013年开始,其为妹妹戚秦做煤炭生意及自己的过桥资金生意先后从余某处借款2400万元,因其在宋某的贷款过程中曾给予过帮助,因此其让宋某为其承担了该债务,其因不准备还款也未打借条,但其在余某的要求下签订了一个担保承诺书;欠款中的1600万元系给李某1公司倒贷形成的过桥资金,其从余某处借出款项后再借给李某1,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其从王某处借款1170万元,因其无力归还,就让宋某替其承担了这笔债务。

  2.2013年,被告人秦明利用职务便利,向在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贷款的达拉特旗四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1二次索要现金500万元,并指示戚秦在北京的酒店内予以收受。

  2013年9月,沈飞向秦明借款30万元,秦明让李某1替其出借该款,变相收受李某130万元。

  秦明供述称,2013年,其让李某1准备300万元到北京交给妹妹戚秦,后戚秦从北京坐车回呼市后将300万元交给其,又过了一段时间,其再次让李某1给其200万现金在北京交给戚秦,再由戚秦坐车回呼市交给其;沈飞向其借款30万元,其就向李某1要了30万元,并将沈飞的电话给了李某1,上述款项其均未退还李某1,因为这是其直接向李某1要的,李某1也清楚,所以不用还钱,也没有打过借条,李某1是因为其为光大银行的副行长,贷款时给予了帮助,因此他就按照其的要求拿钱;2013年,其为了让戚秦做煤炭生意,让李某1从外面借了一个名叫盛通的公司,又向李占为借了一批煤炭和200余万资金,这些都是戚秦和张丽对接的,这些钱都没有归还。

  3.2015年底,被告人秦明利用职务便利,在呼和浩特市绿地小区附近收受向光大银行贷款的鄂尔多斯市茂隆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20万元。

  孙某证实,2012年10月,其所有的茂隆粮油公司在向光大银行贷款时认识秦明;2015年或者2016年的一天,在秦明办公室,秦明称其要处理饭费,让其拿20万元给他,过了几天,其将装有20万元的蓝色布袋在绿地小区附近交给了秦明。

  4.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秦明利用职务便利,向在光大银行贷款的包头市锦盛达煤炭公司(以下简称锦盛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1两次索要现金100万元,刘某1在呼和浩特市绿地小区附近及国际蒙医院附近将该款交给秦明,秦明予以收受。2014年8月,秦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刘某1向中烟公司转款105万元,以抵顶其债务,变相收受刘某1105万元。

  刘某1证实,2012年其以恒利达集团下属的锦盛达公司向光大银行贷款过程中,认识了秦明;2013年秋,在公司的第二阶段贷款正在办理的过程中,秦明提出要50万元,其将装有50万元的黑色帆布包在绿地小区附近交给秦明;2014年初,秦明又向其索要50万元,其在国际蒙医院附近将装有50万元的黑色帆布包交给秦明;过了半年,在公司的第二阶段贷款下来后,秦明让其准备105万给他,并提供了银行卡号,其就安排卢某将该笔款转入了该账户中。

  5.2013年5月,被告人秦明利用职务便利,向中烟公司索要现金20万元,该公司的余某经公司实际控制人哈达同意后,在秦明的办公室将20万元交给秦明,秦明予以收受。

  据秦明的供述,2013年,余某在其办公司给其一个装有20万元的现金,该款用于个人消费了;其在中烟公司银行申请贷款期间加快了审批进度,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她送钱就是为了感激其给予的帮助及拉近关系。

  6.2014年,被告人秦明利用职务便利,以内蒙古嘉谊油脂公司(以下简称嘉谊油脂公司)在贷款中产生审计等费用为借口,向该公司索要10万元,该公司的郝某经公司同意后在秦明的办公室交给秦明10万元,秦明予以收受。

  证人武某证实,2014年,其以嘉谊油脂公司的名义向光大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期间秦明向公司的财务部部长郝某提出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产生10万元审计、评估费用,后其公司就给了秦明10万元,但秦明没有给任何审计报告或者收费凭证,其感觉秦明就是编了一个借口向公司要钱,当时因为秦明为副行长,如果不答应秦明的要求,怕贷款办不下来,就没有管秦明说的是真是假就把钱给他了。

  秦明自己供述称,2014年夏天,嘉谊油脂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其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以审计和评估费用为借口,让该企业拿了10万元给其,过了几天,郝某就将一个装有10万元纸袋在其办公室给了其,其用于个人花销了。

  7.2013年,被告人秦明利用职务便利,向在光大银行申请贷款的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音公司)索要10万元。

  证人李某2证实,其以巴音孟克纳汇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光大银行贷款;2013年,秦明到鄂尔多斯调研检查,向其提出要10万元现金的要求,其不敢得罪,于是第二天就将10万元放在一个布袋中交给秦明。

  二、违法发放贷款事实

  被告人秦明和李某1因李某1所有的四海公司等公司在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贷款而相识,之后,秦明多次为李某1公司在光大银行的到期贷款进行倒贷。2012年,李某1以四海公司、旭通公司的名义向光大银行申请贷款,并找秦明在审批时给予帮助。秦明在四海公司保理业务授信审批中,明知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贸易金融部曾作出过预警,且存在不合规定的情形下,仍进行审批并人为加快各环节的审批速度。秦明在李某1的请托下,明知旭通公司承接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的贷款并解冻转移部分抵押物违反了银行的规定,仍要求光大银行包头分行对旭通公司的授信按照新增授信进行申报,从而规避了光大银行总行的审批,上述两笔贷款均被光大银行认定为不良贷款,给光大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319.984378万元。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秦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4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秦明作为光大银行的负有审查贷款的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8319.9843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戚秦明知其所传递的500万元为秦明的受贿款,仍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依据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戚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秦明的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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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某分行原副行长受贿索贿细节公布:让商人帮还3600万外债

2020-11-27 17:18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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