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高利转贷被举报 月息3%-5%出借资金获利近千万
7月30日,据本溪县人民法院披露,原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唐某普犯高利转贷罪获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唐某普,男,1968年出生,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联社”)清收办员工,原系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出生。
经法院查明:唐某普、李某经合谋,于2012年4月至8月期间,采取借名、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3990万元,并将贷款以每月3%-5%的利息转贷给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及他人。
经本溪清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从中获取转贷利差920.03万元。
唐某普作为分社一把手,从所任职单位贷款并非难事。据唐某普供述:其于2006年至2010年在联社石桥子信用社担任主任,2010年4月至2015年在联社富佳信用社担任主任。2011年,唐某普与李某合伙在客运站附件买门市干洗浴,钱不够就从所在的富佳信用社贷款,后将门市抵押给银行,部分资金转借给他人。
转贷的另有部分资金,是从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违规贷出。唐某普表示,当时为了凑钱,想从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贷款1040万,是李某与当时本溪商业银行本钢支行行长孙某协调才贷来的,不太符合银行规定。
据本溪市商业银行本钢支行担任行长孙某证言:我和李某是高中同学,1040万元是我帮忙协调办理的,当时李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一个朋友急用钱,让我帮忙,我鉴于和他的多年朋友关系安排了信贷科科长处理,且提供的抵押物也没有评估和登记,这笔贷款的发放在委托支付的过程中违规了。2012年10月,根据市行的文件,要求在办理抵押贷款中抵押物没有评估和登记的进行整改,我就联系了李某让他把这1040万元的贷款要么马上还钱,后来这笔贷款2012年10月底左右就偿还了。
事实上,早在2016年10月,唐某普就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取保候审,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以犯违法放贷罪、受贿罪,判处唐某普有期徒刑9年。
2017年底,港领公司股东向纪委实名举报唐某普、李某涉嫌高利转贷犯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案发。
近日,本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唐某普、李某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其二人之行为均构成高利转贷罪。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唐某普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0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5万元。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