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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违法领三张罚单 信托未及时向收益人披露信息

2019年09月25日 10:2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5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陕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38、39、40号)显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股票名称“陕国投A”,000563.SZ)及其当事人姜广平、陈中源存在以下问题:

  陕国投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当事人姜广平对陕国投信托项目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的行为负领导责任;当事人陈中源对陕国投信托项目未及时向受益人披露信息的行为负主要承办责任。

  陕西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作出决定对陕国投处以28万元罚款、对姜广平和陈中源处以警告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陕国投于1985年1月5日成立,注册资本39.64亿元,于1994年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第一大股东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3.89亿股,持股比例35.05%,第二大股东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持股8.57亿股,持股比例2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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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A违法领三张罚单 信托未及时向收益人披露信息

2019-09-25 10: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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