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华一银行2宗违法遭罚50万 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0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78号)显示,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华一银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7年7月和11月,富邦华一银行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二、2017年11月,富邦华一银行部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贷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依法对富邦华一银行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50万元的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富邦华一银行是一家港澳台合资的银行,成立于1997年3月20日,注册资本21亿人民币,公司所在地区为上海,两大股东分别为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 CO.,LTD.,持股比例51%)以及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FUBON FINANCIAL HOLDING CO.,LTD.,持股比例4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