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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商行涧头支行信贷副行长获刑6年 顶用65人名义违法放贷1836万

2019年01月30日 13:02    来源: 和讯银行    

  和讯银行消息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枣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头支行信贷副行长范向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3月,范向东利用担任枣庄农商行涧头支行信贷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顶用耿某等65人名义违法发放贷款1836万余元。范向东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但是辩解部分贷款是单位领导安排发放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范向东所违法发放的贷款1836万余元,其中770余万元是单位领导安排范向东发放的,范向东只是执行职务,不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另外有100余万元贷款是可以继续回收的贷款,亦不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范向东违法发放的贷款为958万余元,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是数额巨大。范向东是在单位领导逼迫下违法发放贷款的,单位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范向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请求对范向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认为,范向东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范向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范向东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结合其在单位中的职务权力,其亦有酌情从轻的情节。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虽然范向东辩解,是单位领导安排其违法发放贷款,但是这种辩解不能免除其个人应当承担的的罪责,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亦不能采纳。辩护人提出“另外有100余万元贷款是可以继续回收的贷款,亦不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范向东违法发放的贷款为958万余元,不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而是数额巨大。”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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