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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是促进小微金融发展的关键

2019年04月15日 14:11    来源: 农村金融时报     编辑部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发展环境、融资支持、财税支持、提升创新、服务保障、强化协调等多方面全面加强和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举措。

  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包括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夯实对小微业务的内部激励传导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完善绩效考核方案、适当降低利润考核指标权重、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管理等一系列针对性的举措。

  这些举措是政策层面对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业务,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极具现实意义。

  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过去几年我国已经有不少机构探索出了一些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小微金融模式。当下的关键是如何让更多的机构予以借鉴并参与其中。

  通过分析那些在小微金融业务上颇有建树的机构,不难发现,其发展小微金融的模式都是建立在完全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的考核激励机制、组织架构、团队建设的基础上的。因此,想要提升小微金融服务的质效,银行首先要从内部进行一系列的自我改造。

  不可否认,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手段的出现,让一些金融机构开发出了纯线上的小微信贷产品,满足了一部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然而,就目前来看其在参与机构的类型、覆盖面、信贷额度等方面均有诸多限制,依旧有大量的金融机构和服务对象依赖线上+线下结合的信贷作业模式。这就需要金融机构调动更多的基层组织和一线人员参与其中,银行自我内部改造的重心也在于此。

  想要引导银行的一线组织和人员投入到小微金融服务中去,一方面需要设计好便于操作的信贷模式和信贷产品,另一方面则需要对其倾斜各类资源。更为重要的是,要改变过去单纯以利润等指标进行考核的模式,设计出更符合推动小微业务发展的绩效考核方案,以此为指挥棒,才能给参与小微金融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更多的鼓励。

  与此同时,还需要免除银行一线组织和人员对于开展小微金融业务的顾虑,建立起真正有标准、易判断、可操作的尽职免责规定,让基层一线“愿贷、敢贷”。这就是为何多个文件都指出,要求银行要从内部建立起服务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如今,已经有不少银行开始进行诸如此类的内部改革,其中就包括“头雁”序列的大型商业银行。然而,金融机构本身对此也存在顾虑,因为小微金融业务毕竟风险相对较大,如果监管部门对其的要求不发生改变,推动内部改革发展小微金融有可能使得某些指标触碰现有的、针对原有业务模式的一些监管标准。对于很多银行而言,这是推动改革的难点所在。

  可以看到,顶层设计已经对此有所考量,此次《指导意见》中专门强调“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就是对这一顾虑最好的回应,也是对当前银行展开自我内部改革,更好发展小微金融莫大的鼓励。相信,在政策激励不断出台,行业梗阻逐步破除的趋势下,小微金融一定能够由内而外迸发出更大的活力,促进实体经济蓬勃发展。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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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举措是政策层面对推动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业务,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极具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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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否认,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手段的出现,让一些金融机构开发出了纯线上的小微信贷产品,满足了一部分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然而,就目前来看其在参与机构的类型、覆盖面、信贷额度等方面均有诸多限制,依旧有大量的金融机构和服务对象依赖线上+线下结合的信贷作业模式。这就需要金融机构调动更多的基层组织和一线人员参与其中,银行自我内部改造的重心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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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还需要免除银行一线组织和人员对于开展小微金融业务的顾虑,建立起真正有标准、易判断、可操作的尽职免责规定,让基层一线“愿贷、敢贷”。这就是为何多个文件都指出,要求银行要从内部建立起服务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如今,已经有不少银行开始进行诸如此类的内部改革,其中就包括“头雁”序列的大型商业银行。然而,金融机构本身对此也存在顾虑,因为小微金融业务毕竟风险相对较大,如果监管部门对其的要求不发生改变,推动内部改革发展小微金融有可能使得某些指标触碰现有的、针对原有业务模式的一些监管标准。对于很多银行而言,这是推动改革的难点所在。

  可以看到,顶层设计已经对此有所考量,此次《指导意见》中专门强调“建立分类监管考核机制”,就是对这一顾虑最好的回应,也是对当前银行展开自我内部改革,更好发展小微金融莫大的鼓励。相信,在政策激励不断出台,行业梗阻逐步破除的趋势下,小微金融一定能够由内而外迸发出更大的活力,促进实体经济蓬勃发展。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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