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伴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银行业监管也在不断调整和革新。在中国特定的体制条件和经济发展模式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方面严格控制银行业风险,一方面引导行业发展并且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中国的银行业监管模式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中国的特色。
一、银监会成立前的银行业监管
从1978年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银行业监管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完善的实践,历经了30多年时间,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到1983年的单层式管理阶段,人民银行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于一身,银行的经营与管理综合在一起,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
第二阶段是1984年到1992年的双层式管理阶段,1984年四大专业银行成立,人民银行主要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专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不再开展经营活动,银行的经营与监管分离,形成双层式组织,不过此时中国现代化的金融体系架构还没有明确,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管还集中于人民银行。
第三阶段是1993年到2002年的监管架构探索阶段,这一时期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管相继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分别由证监会和保监会执行,银行业的监管仍由人民银行执行,但是分业监管的架构逐步明确。同时,银行业的治理和监管有了新进展。
第四阶段是2003年至今的以风险控制为本的中国银行业监管新阶段。200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这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新的监管架构形成,银行业监管工作进入新阶段。银监会立足于中国实情,密切跟踪国际金融监管,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管框架,由此拉开了以风险为本的银行业监管实践。
二、银监会对银行业监管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依法履行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银监会确立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明确四个监管目标和六条监管标准,作为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和纲领。
2004年至2007年,银监会结合中国的金融环境逐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首先,初步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基础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框架。制定了资本监管和风险监管的审慎监管法规,明确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审慎监管指标。其次,从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健全银行业监管法律框架。第三,推动银行业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工、中、建、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革。银行业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WTO)承诺。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引入机构投资者、推行流程银行建设、强化资本约束等全面推动中小商业银行改革发展。推动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顺应国际最新监管改革趋势,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实际,积极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注重通过前瞻有效监管,深化银行业改革开放,鼓励金融创新。
首先,银监会进一步建设审慎监管工具箱,强化逆周期监管。自2008年起,银监会发布多条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全面规范对银行业的资本监管。2012年正式出台中国版巴塞尔III,制定实施过渡期和新资本工具有关安排。要求系统重要性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在2018年前实现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小于11.5%和10.5%。同时深入研究杠杆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监管指标等各类新监管指标,出台多项管理办法。2011年印发《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非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确定相应的过渡期安排。2011年,银监会已借鉴巴塞尔委员会最新标准,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两个新流动性监管标准纳入非现场监测,2014年修订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确立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
其次,不断完善审慎监管法规体系。一方面,对各项监管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后评价和调整完善。2013年修订《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2013年以来,按照简政放权思路,加速修订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优化市场准入监管手段。另一方面,扩大风险监管范围,加入了声誉风险和国别风险监管等。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声誉风险列为第二支柱,成为商业银行的八大风险之一。同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声誉风险各项机制。
第三,引导银行业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引导银行业加大对重点产业行业和社会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严控“两高一剩”行业信贷投放,突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薄弱环节金融服务,加快促进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
2014年以来,银监会推进深化银行业治理体系改革,重点完善公司治理、业务治理、服务治理、行业治理和服务治理体系建设,以提高银行业自身治理能力。4月8日发布《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5月8日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7月10日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时实行专营部门制,强化归口管理,做好风险隔离,提高业务治理水平。针对银行业发展创新中暴露的新风险,银监会持续跟踪市场变化,努力把握科学创新和风险监管的平衡,强化与民间融资之间的防火墙建设,增强对风险的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能力。
2013年8月—2014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