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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正规化"

2009年03月20日 12: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综合    

    3月1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办法》,金融领域的大非减持有了自己的规范。《办法》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股权转让时,以及国有股东在转让参股金融企业股份达到5%及以上时,都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办法》的出台不但为避免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流失,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也为大环境不佳的背景下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为国有资产转让把好关

    国有资产的转让,尤其是大宗转让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如果缺乏监督,国家和人民都要蒙受巨大损失。对此财政部就明确表示,此举就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泰君安金融分析师伍永刚分析指出,《办法》的出台对通过大宗交易来购并或战略投资的影响较大,因为必须先报批再实施。因此,可以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落到实处。

    财政部在《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其中,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办法》规定,除国务院或财政部门特批外,转让国有上市金融股权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一月十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除此之外,《办法》中也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须重新报批。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如采取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则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为国家金融安全负责

    保护国有资产是为了不让国家受到损失,而保护金融安全则是为了让整个经济运行能够平稳运行,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这点显得尤为重要。《办法》的出台正可谓应时而生。

    目前,我国对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监管较为严格,但对中小城商行和农信社,由于其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又面临着增资愈演愈烈的局面,却缺乏监管。为此《办法》规定了对受让方的限定和绑定市价,“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具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通过此规定,完全可以有效防范资产流失和金融安全,并对指导证券和保险等金融领域的重组并购有重大意义。同时,受让人被要求设立3年以上,并能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也能避免暗箱突击操作,这也限制一些机构的准入,从而维护了金融体系的有序运行。

    受此影响的不仅仅是金融企业

    新规虽然以金融领域冠名,但其影响绝不仅仅限于金融板块,其影响力涉及了相当比重的国有大非。新规中要求的“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的实施范围都是比较大的。例如,符合国有股性质的保险公司出售股权或被减持都应该适用该项规定。

    但是目前保险公司、上市银行等对新规的认同度还远远不够。某国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研读了新规,但认为公司的投资行为并不应该纳入新规规范范围,自然无需事前审批。而多家银行的高管仅表示要在公司内部对新规进行研究后再行判断。

    新规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营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就是由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构成,其中,国有性质的上述机构又分别在各类机构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 也就是说,这项规定实际上是给国有机构大非的减持加了一把锁,影响相当深远。

    

(责任编辑: 王华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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