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秒音乐片段,不能想用就用……

2025-03-26 09: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为第三方合作方在宣传素材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某知名歌手一首经典歌曲的10秒音乐片段,该歌手旗下音乐公司向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版权侵权诉讼。近日,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称事发当日已下架争议内容并启动内部审查。目前,其正在推进与独立媒体和音乐版权机构的三方沟通,将会全力推动该事件的妥善处置,同时表示未来将加强版权审查流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事实上,类似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有观点认为,几秒的音乐片段不构成作品,可以随意使用。其实不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时,哪怕只是短短几秒的音乐片段,都需谨慎对待,应事先获得合法授权,以防陷入版权侵权的法律风险之中。

  使用音乐片段引发纷争

  在当下的商业环境中,随着短视频、直播等新兴传播形式的兴起,因使用音乐作品片段引发的版权纠纷时有发生。此前,因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经营的平台直播互动中播放《恋人心》约1分10秒片段,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斗鱼公司侵犯其对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对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斗鱼公司被判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及诉讼合理费用3200元。2022年,浙江省温州市某银行在某平台发布的170秒职工趣味运动嘉年华短视频,因未经授权选用《你笑起来真好看》作为背景音乐,被著作权人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

  对于这类现象,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景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使用音乐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占比相当高。很多情况下,使用的并非完整音乐,比如只使用音乐作品若干小节、高潮部分或几句熟知歌词等。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况下,目前主要免责理由是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若符合合理使用要求,使用已发表作品无需权利人许可、不用付费,但仍需署名。

  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主要标准包括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使用部分与版权作品整体的质与量的关系、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对权利人构成侵害等。李景健分析,使用时长只是判断因素之一,还需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司法实践中,不乏因使用音乐作品时长较短但仍被判定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担责的判例。

  创作了《路一直都在》《开往春天的地铁》《缘分的天空》等经典作品的音乐人吴向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碎片式使用音乐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音乐作品自诞生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哪怕只有几秒,也很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需谨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全民文创时代,对在先作品的少量使用行为越来越常见,比如将视听作品“切条”,将他人舞蹈作品“定格”,在宣传中“植入”他人音乐作品片段等。这些少量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涉嫌侵权?她认为,少量使用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并不能因为使用量少而免责。著作权侵权判定要结合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及质量、在在后作品中所占比重及所起作用等综合判断。如果在后作品使用在先作品数量虽少但是能够表达完整的创意且能够为公众识别出其来自在先作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构成侵权。如果被使用部分是在先作品的关键部分,包含在先作品的“金句”“诗眼”等,那就更有理由认定为侵权成立了。

  审核权属避免侵权风险

  在这类音乐作品版权纠纷中,被质疑侵权方常称内容由第三方合作提供,因而无需担责。事实是否如此?

  李景健表示,尽管有部分判例提出了在版权领域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但是整体上,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清晰的版权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可能存在使用者获得了相应的作品授权,但是因为版权链的瑕疵问题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可以通过与授权方之间的合同,追究授权主体的违约责任。

  针对这一问题,吴向飞认为,无论第三方知名度有多高,使用方是否付费,只要使用内容未获原权利人许可,音乐使用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他曾提起多起类似诉讼,判决结果显示,使用方仅以获第三方授权主张无责的观点均不成立。他同时建议,被判侵权方可根据法院裁定,另案起诉提供内容的第三方寻求赔偿或消除影响。

  在龙文懋看来,侵权的在后作品往往是使用主体委托第三方制作的,尽管委托人往往会在委托合同中要求第三人保证作品或制品没有知识产权瑕疵、约定若有瑕疵则由被委托人承担责任,但是委托人的侵权责任并不能免除,这是由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对抗社会公众、对于合同双方之外的其他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在后作品或者制品侵权,委托人要先行承担侵权责任,再依据合同向被委托人索赔。

  “全民文创时代,利用在先作品的行为大量存在,侵权风险也大大提升。有关主体应提高注意度,进行必要的事前知识产权侵权审查,以免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尤其不要产生‘用一点点无所谓’的心理。”龙文懋表示。

  由此可见,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企业在用于商业宣传时,一定要树立牢固的版权保护意识。哪怕只有几秒歌曲,也务必遵循著作权法。依法获取授权,才能有效避免侵权风险。(本报记者 侯伟)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10秒音乐片断引发的版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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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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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秒音乐片段,不能想用就用……

2025年03月26日 09:25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因为第三方合作方在宣传素材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某知名歌手一首经典歌曲的10秒音乐片段,该歌手旗下音乐公司向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版权侵权诉讼。近日,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称事发当日已下架争议内容并启动内部审查。目前,其正在推进与独立媒体和音乐版权机构的三方沟通,将会全力推动该事件的妥善处置,同时表示未来将加强版权审查流程,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事实上,类似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有观点认为,几秒的音乐片段不构成作品,可以随意使用。其实不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时,哪怕只是短短几秒的音乐片段,都需谨慎对待,应事先获得合法授权,以防陷入版权侵权的法律风险之中。

  使用音乐片段引发纷争

  在当下的商业环境中,随着短视频、直播等新兴传播形式的兴起,因使用音乐作品片段引发的版权纠纷时有发生。此前,因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经营的平台直播互动中播放《恋人心》约1分10秒片段,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斗鱼公司侵犯其对词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对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斗鱼公司被判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及诉讼合理费用3200元。2022年,浙江省温州市某银行在某平台发布的170秒职工趣味运动嘉年华短视频,因未经授权选用《你笑起来真好看》作为背景音乐,被著作权人起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0元。

  对于这类现象,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景健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使用音乐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占比相当高。很多情况下,使用的并非完整音乐,比如只使用音乐作品若干小节、高潮部分或几句熟知歌词等。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情况下,目前主要免责理由是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若符合合理使用要求,使用已发表作品无需权利人许可、不用付费,但仍需署名。

  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主要标准包括是否构成“转换性使用”、使用部分与版权作品整体的质与量的关系、使用目的以及是否对权利人构成侵害等。李景健分析,使用时长只是判断因素之一,还需综合考量其他因素。司法实践中,不乏因使用音乐作品时长较短但仍被判定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担责的判例。

  创作了《路一直都在》《开往春天的地铁》《缘分的天空》等经典作品的音乐人吴向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碎片式使用音乐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音乐作品自诞生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哪怕只有几秒,也很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需谨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龙文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全民文创时代,对在先作品的少量使用行为越来越常见,比如将视听作品“切条”,将他人舞蹈作品“定格”,在宣传中“植入”他人音乐作品片段等。这些少量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涉嫌侵权?她认为,少量使用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并不能因为使用量少而免责。著作权侵权判定要结合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及质量、在在后作品中所占比重及所起作用等综合判断。如果在后作品使用在先作品数量虽少但是能够表达完整的创意且能够为公众识别出其来自在先作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构成侵权。如果被使用部分是在先作品的关键部分,包含在先作品的“金句”“诗眼”等,那就更有理由认定为侵权成立了。

  审核权属避免侵权风险

  在这类音乐作品版权纠纷中,被质疑侵权方常称内容由第三方合作提供,因而无需担责。事实是否如此?

  李景健表示,尽管有部分判例提出了在版权领域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可能,但是整体上,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整、清晰的版权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可能存在使用者获得了相应的作品授权,但是因为版权链的瑕疵问题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可以通过与授权方之间的合同,追究授权主体的违约责任。

  针对这一问题,吴向飞认为,无论第三方知名度有多高,使用方是否付费,只要使用内容未获原权利人许可,音乐使用方就应承担侵权责任。他曾提起多起类似诉讼,判决结果显示,使用方仅以获第三方授权主张无责的观点均不成立。他同时建议,被判侵权方可根据法院裁定,另案起诉提供内容的第三方寻求赔偿或消除影响。

  在龙文懋看来,侵权的在后作品往往是使用主体委托第三方制作的,尽管委托人往往会在委托合同中要求第三人保证作品或制品没有知识产权瑕疵、约定若有瑕疵则由被委托人承担责任,但是委托人的侵权责任并不能免除,这是由于合同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对抗社会公众、对于合同双方之外的其他人产生拘束力。如果在后作品或者制品侵权,委托人要先行承担侵权责任,再依据合同向被委托人索赔。

  “全民文创时代,利用在先作品的行为大量存在,侵权风险也大大提升。有关主体应提高注意度,进行必要的事前知识产权侵权审查,以免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尤其不要产生‘用一点点无所谓’的心理。”龙文懋表示。

  由此可见,对于音乐作品的使用,企业在用于商业宣传时,一定要树立牢固的版权保护意识。哪怕只有几秒歌曲,也务必遵循著作权法。依法获取授权,才能有效避免侵权风险。(本报记者 侯伟)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10秒音乐片断引发的版权风险)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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