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宝琛
日前,上交所公布三份纪律处分决定,涉及一个科创板IPO项目“带病撤退”,发行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均受罚。
具体看,对IPO项目公司予以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予以公开谴责;对保荐机构、审计机构通报批评,相关保荐代表人和签字会计师将“静默”6个月,即6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从严监管企业发行上市活动,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是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然要求。“一查就撤”暴露出的,既有发行人“带病闯关”的心态,也有中介机构把关不严、执业质量不高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一系列文件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提出,“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发行申请文件特别是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要求拟上市企业充分配合中介机构核查和发行监管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明确,“检查对象确定后,检查对象撤回发行申请不影响检查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证监会和交易所依法依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同时,监管部门坚持“申报即担责”,紧盯“关键少数”,着力铲除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坚决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特别是对于涉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也坚持一查到底,杜绝“带病申报”“病从口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