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荻微及2实控人等收警示函 2022上市即巅峰超募6.4亿

2024-12-30 16: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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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及2实控人等收警示函 2022上市即巅峰超募6.4亿

2024年12月30日 16: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希荻微(688173.SH)28日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希荻微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希荻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海、NAM DAVID INGYUN、唐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7号)。

  《警示函》的内容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广东证监局近期对希荻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4年2月26日,希荻微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司对2023年前三季度新增产品线音圈马达驱动芯片业务的收入核算方法从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因此对202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调整前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科目核算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陶海作为希荻微董事长、NAM DAVID INGYUN作为希荻微时任总经理、唐娅作为希荻微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2023年4月,希荻微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决定以自有资金3,000万美元对全资子公司Halo Microelectronics(HongKong)Co.,Ltd.(以下简称香港希荻微)进行增资。因工作失误,公司在进行款项划转时,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2月28日分别从超募资金专户转出人民币3,554.80万元、7,211.00万元至香港希荻微账户。上述情形不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下同)第四条的规定。希荻微已于2024年4月12日、4月18日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向违规转出的超募资金专户退回全部资金人民币10,765.80万元及期间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08.84万元。

  陶海作为希荻微董事长兼总经理、唐娅作为希荻微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希荻微、陶海、NAM DAVID INGYUN、唐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希荻微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TAO HAI(陶海),1971年出生,美国国籍,自1989年至1993年就读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并获得物理系学士学位,自1993年至1999年就读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并分别获得物理系硕士学位、电子工程系硕士学位、电子工程系博士学位。2012年9月创立希荻微并任职至今,自2019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唐娅,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自1990年至1994年就读于上海海运学院(现上海海事大学)并获得水运管理学士学位。自2012年9月创立希荻微并任职至今,历任公司董事、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希荻微年报显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但存在共同实际控制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戴祖渝、TAO HAI(陶海)、唐娅。

  NAM DAVID INGYUN曾担任董事、总经理,现已离任。

  希荻微于2022年1月21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001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0%,发行价格为33.57元/股,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黄西洋、黄平、郭慧、陶木楠,副主承销商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希荻微上市首日盘中创下截至目前的股价最高点51.88元。目前该股处于破发状态。

  希荻微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4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21亿元。该公司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6.40亿元。希荻微于2022年1月17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拟募集资金5.82亿元,拟分别用于高性能消费电子和通信设备电源管理芯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新一代汽车及工业电源管理芯片研发项目、总部基地及前沿技术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希荻微发行费用总额为1.22亿元,民生证券、中金公司、华兴证券获得承销费及保荐费1.02亿元。

  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获配股数为160.04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4.00%,获配金额为5372.54万元,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获配股数为160.04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4.00%,获配金额为5372.54万元,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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