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某营业部被责令整改 为法人机构开户审查不足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证监会网站17日公布了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四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2024年7月1日至9月6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四路证券营业部集中为多家法人机构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网站同日公布的关于对房爱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房爱伦作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四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房爱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四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四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2024年7月1日至9月6日,你营业部集中为多家法人机构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清理不符合标准的账户权限,自收到监管措施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10日
关于对房爱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房爱伦:
经查,2024年7月1日至9月6日,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四路证券营业部集中为多家法人机构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何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