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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某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代客办理证券认购

2022年07月04日 16:3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孙丽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上海证监局发现孙丽霞于2020年4月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宜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现决定对孙丽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证协网站显示,孙丽霞于2010年12月31日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官网显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166.SZ)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投资控股集团,由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合并而成。公司旗下包括申万宏源证券、宏源汇智、宏源汇富、宏源期货、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申万宏源投资等子公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孙丽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丽霞女士: 

  经查,我局发现你于2020年4月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宜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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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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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某营业部员工收警示函 代客办理证券认购

2022-07-04 16: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孙丽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上海证监局发现孙丽霞于2020年4月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宜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现决定对孙丽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证协网站显示,孙丽霞于2010年12月31日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官网显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166.SZ)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投资控股集团,由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合并而成。公司旗下包括申万宏源证券、宏源汇智、宏源汇富、宏源期货、申万宏源产业投资、申万宏源投资等子公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孙丽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丽霞女士: 

  经查,我局发现你于2020年4月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宜山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的行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经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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