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某营业部及负责人收警示函 代销金融产品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以及《关于对卫龙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甘肃证监局发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甘肃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卫龙寅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卫龙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华安证券公司前身是1991年成立的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省第一家专营证券机构。2001年,在整合原安徽省证券公司、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的证券类资产的基础上,成立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徽省最早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此后,公司又经历了综合治理和多次增资扩股,2012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制公司。2016年12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90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反映出你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停止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营业部合规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6月10日
关于对卫龙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卫龙寅:
经查,我局发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是营业部在营销过程中存在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前述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营业部存在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2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