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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上海某门店违法被罚 销售小浣熊方便面抽检不合格

2022年02月09日 17:2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10211号)显示,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因销售油脂酸败的不合格小浣熊油炸方便面,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2021年7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门店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中山二路店经营的小浣熊油炸方便面(有肉任性烤味)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6日,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的申请。2021年8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与初检结论一致。当事人对上述检测报告结果没有异议。 

  经查,当事人共采购上述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3日的小浣熊油炸方便面(有肉任性烤味)共55包,对外销售50袋(含抽样检测的47袋),剩余5袋当事人已于案发后退货给生产商,现无库存。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7.50元,销售不开具发票,产品均由当事人配送至门店进行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油脂酸败的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为罗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罗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株式会社罗森全资子公司。 

  罗森官网显示,罗森始创于1939年的美国,1975年从美国取得特许加盟许可后在日本开出了第一家店铺。目前,罗森发展成为了以便利店事业为核心,横跨便利店以及娱乐相关两大事业的大型集团。罗森于1996年进入中国上海,成为最早进入中国华东市场的外资便利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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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上海某门店违法被罚 销售小浣熊方便面抽检不合格

2022-02-09 17: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9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10211号)显示,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因销售油脂酸败的不合格小浣熊油炸方便面,被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 

   

  2021年7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门店上海恭汇贸易有限公司中山二路店经营的小浣熊油炸方便面(有肉任性烤味)进行了产品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8月6日,涉案产品的生产者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提出复检的申请。2021年8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检验结论为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与初检结论一致。当事人对上述检测报告结果没有异议。 

  经查,当事人共采购上述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3日的小浣熊油炸方便面(有肉任性烤味)共55包,对外销售50袋(含抽样检测的47袋),剩余5袋当事人已于案发后退货给生产商,现无库存。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7.50元,销售不开具发票,产品均由当事人配送至门店进行销售因此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油脂酸败的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罗森便利有限公司为罗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罗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株式会社罗森全资子公司。 

  罗森官网显示,罗森始创于1939年的美国,1975年从美国取得特许加盟许可后在日本开出了第一家店铺。目前,罗森发展成为了以便利店事业为核心,横跨便利店以及娱乐相关两大事业的大型集团。罗森于1996年进入中国上海,成为最早进入中国华东市场的外资便利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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