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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违法被罚 生产不合格儿童连身裙

2022年02月07日 13:3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455号)。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存在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0.058万元,罚款12.427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21年4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重庆第四分公司门店内对待销售的服装产品进行抽样。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货号为CN11227927和CN11223408两款儿童连身裙的绳带要求项目均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情况通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经批准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以提供设计方案并委托工厂代工生产的方式,生产用于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上述两款儿童连身裙共计1088件(货号CN11227927:221件,货号CN11223408:867件),其中已实际销售共计217件(货号CN11227927:110件,货号 CN11223408:107件),销毁共计871件(货号CN11227927:111件,货号CN11223408:760件),无库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3777.97元,违法所得580.06元。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连身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涉案产品风险性、违法行为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连身裙,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3倍的罚款:123689.33元;2.没收违法所得:580.06元。罚没款共计:124269.39元。

  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即HM公司,Hennes&MauritzAB的简称,由Erling Persson于1947年在瑞典创立,主要经营销售服装和化妆品。目前,HM的发展惊人,拥有超过3000家专卖店,足迹遍布28个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455号

  当事人: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4519276H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645-659号B1-4F

  法定代表人:ADAM GUSTAV KARLSSON

  2021年4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重庆第四分公司门店内对待销售的服装产品进行抽样。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货号为CN11227927和CN11223408两款儿童连身裙的绳带要求项目均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情况通报我局。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经批准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以提供设计方案并委托工厂代工生产的方式,生产用于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上述两款儿童连身裙共计1088件(货号CN11227927:221件,货号CN11223408:867件),其中已实际销售共计217件(货号CN11227927:110件,货号 CN11223408:107件),销毁共计871件(货号CN11227927:111件,货号CN11223408:760件),无库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3777.97元,违法所得580.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进销单据、整改报告等。

  2022年0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总听告〔2022〕3220210004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依法告知,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连身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涉案产品风险性、违法行为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及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连身裙,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3倍的罚款:123689.33元;

  2.没收违法所得:580.06元。

  罚没款共计:124269.39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 壹拾贰万肆仟贰佰陆拾玖元叁角玖分(数额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100045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01月19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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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M违法被罚 生产不合格儿童连身裙

    2022-02-07 13: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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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1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重庆第四分公司门店内对待销售的服装产品进行抽样。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货号为CN11227927和CN11223408两款儿童连身裙的绳带要求项目均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情况通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经批准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以提供设计方案并委托工厂代工生产的方式,生产用于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上述两款儿童连身裙共计1088件(货号CN11227927:221件,货号CN11223408:867件),其中已实际销售共计217件(货号CN11227927:110件,货号 CN11223408:107件),销毁共计871件(货号CN11227927:111件,货号CN11223408:760件),无库存。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3777.97元,违法所得58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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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455号

      当事人: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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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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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19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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