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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旅业违规被责令改正 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

2022年01月25日 17:1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5日讯 近日,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号)。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撒旅业”,000796.SZ)2020年度未对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海航”,600221.SH)3.25亿元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凯撒旅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凯撒旅业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凯撒旅业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凯撒旅业成立于1996年5月,注册资本8.03亿元。1997年7月,凯撒旅业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96。截至2021年9月30日,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为凯撒旅业大股东,持股22.2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号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20年度未对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25亿元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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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旅业违规被责令改正 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

2022-01-25 17:11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5日讯 近日,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号)。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撒旅业”,000796.SZ)2020年度未对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海航”,600221.SH)3.25亿元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凯撒旅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凯撒旅业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凯撒旅业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凯撒旅业成立于1996年5月,注册资本8.03亿元。1997年7月,凯撒旅业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96。截至2021年9月30日,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为凯撒旅业大股东,持股22.2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2号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20年度未对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25亿元预付账款计提减值准备,导致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2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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