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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尔夫劳伦违法广州被罚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2年01月11日 17: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近日,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2﹞6号)显示,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第一分公司因在销售的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456元。 

  2021年6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2021年6月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天河第一分公司(“POLO RALPH LAUREN”的男装(货号:710835228001)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涉案产品”)。2021年6月2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抽检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21J004920),检验结论:样本所检项目(耐干洗色牢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本次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男装是从香港统一发货,货品是直接到达天河城店,当事人提供了进口报关单、香港的营业执照以及进货单据。“涉案产品”合格证的标签标有“品牌:“RALPH LAUREN”、“品名:男式针织衬衫”、“货号:710835228001”、“执行标准:GB18401-2010”、零售价1390元等内容,但“涉案产品”抽检检验结论:样本所检项目(耐干洗色牢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本次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1390=26410元,违法所得为1390*10+1251+973*4-305.8*15=14456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男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加之当前经济受到疫情的影响,企业经营比较困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点第(1)小点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28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4456元;罚没款合计42456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RALPH LAUREN ASIA HOLDING COMPANY LIMITED全资子公司。 

  拉夫劳伦官网显示,拉夫劳伦成立于1967年,其精美的设计和优良的工艺受到公认。拥有Polo Ralph Lauren,Double RL,Purple Label和Collection等品牌,涵盖男装、女装、童装、配饰、香水、家饰等多个品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何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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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尔夫劳伦违法广州被罚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22-01-11 17: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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