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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内幕交易翠微股份赚474万元 被罚没1896万

2022年01月10日 17:3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4号)显示,当事人李景海因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603123.SH)而被证监会罚没共计近1900万元。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相关人员通过会议等形式进一步讨论、推进该事项。

  2019年11月8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证监会判定,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参加2019年10月8日召开的会议并于10月9日向海淀国投时任董事长林某汇报会议情况。此后,林某参加了2019年11月1日和11月7日召开的会议。林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9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四次通话联络。2019年10月17日两人通话两次。10月29日两人通话一次。10月31日两人通话一次。

  2019年10月29日,李景海利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29.22万股,成交金额193.33万元,买入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所得资金。2020年1月21日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27.28万元。

  冯某系李景海的配偶。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李景海利用冯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翠微股份”334.09万股,成交金额2173.87万元,买入资金经李景海安排由该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2019年11月22日复牌后陆续卖出“翠微股份”,盈利446.65万元。上述证券账户交易的下单手机号码为李景海使用,李景海实际控制、操作上述证券账户。

  李景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话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没收李景海违法所得473.94万元,并处以1421.81万元罚款,共计罚没1895.7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翠微股份于2012年5月3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北京翠微集团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52亿股,持股比例31.51%。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翠微股份,持股比例98.30%。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9%。上文中海淀国投时任董事长林某系林屹,现仍任海淀国投董事长。

  翠微股份于2020年4月1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海淀科技等106名股东所持有海科融通98.6884%的股权,其中股份支付比例为70%,现金支付比例为30%。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3亿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公司总股本的30%。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海科融通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19.79亿万元,按此确定海科融通98.6884%股权的交易作价为19.53亿元。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景海)

  〔2021〕24号

  当事人:李景海,男,1982年10月出生,住所:海南省琼海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景海内幕交易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景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

  2019年10月10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进一步讨论项目方案,并安排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报名事宜。

  2019年10月22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初步方案汇报会。

  2019年11月1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汇报项目方案,讨论方案关注事项与解决方案,安排整体时间进程。

  2019年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进一步商定交易方案,讨论重要问题与解决方案,商讨申请停牌事项等。

  2019年11月8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翠微股份拟收购海科融通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

  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参加2019年10月8日召开的会议并于10月9日向海淀国投时任董事长林某汇报会议情况。此后,林某参加了2019年11月1日和11月7日召开的会议。林某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9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二、李景海使用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翠微股份”

  (一)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接触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四次通话联络。2019年10月17日两人通话两次。10月29日两人通话一次。10月31日两人通话一次。

  (二)李景海使用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李景海”证券账户2007年5月21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笋岗路营业部。2019年10月29日,该证券账户买入“翠微股份”292,200股,成交金额1,933,321元,买入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所得资金。2020年1月21日全部卖出“翠微股份”,盈利272,826.56元。

  冯某系李景海的配偶。“冯某”证券账户2019年10月9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海南琼海金海路营业部。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4日,该证券账户累计买入“翠微股份”3,340,910股,成交金额21,738,652.37元,买入资金经李景海安排由该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2019年11月22日复牌后陆续卖出“翠微股份”,盈利4,466,527.86元。

  上述证券账户交易的下单手机号码为李景海使用,李景海实际控制、操作上述证券账户。

  (三)证券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存在多次通话联系。“李景海”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当日亏损卖出其他股票的同时立即全额买入“翠微股份”,买入意愿坚决。

  “冯某”证券账户为新开账户。李景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话联络次日,在李景海的安排下,巨额资金转入“冯某”证券账户,并于当日开始集中买入“翠微股份”,交易金额和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坚决。

  上述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李景海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李景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林某通话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中提出:一是,案涉收购项目在2019年10月8日仅处于初步接触阶段,内幕信息在当时并未形成。二是,当事人与林某的四次通话内容完全不涉及内幕信息,其在当时并未获知内幕信息。三是,翠微股份基本面较好、净资产较高但股价较低,当事人一直看好翠微股份,其交易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四是,当事人交易“翠微股份”的行为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不存在异常特征,且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并不吻合。五是,本案稽查卷宗仅保留了当事人第一次询问的笔录,调查程序具有瑕疵。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2019年10月8日是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或者决策的初始时间,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第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话内容不涉及内幕信息。

  第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亦不构成相关交易的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第四,当事人的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具有明显异常性。

  第五,本案调查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履行了相关调查程序,不存在瑕疵。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李景海违法所得4,739,354.42元,并处以14,218,063.2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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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内幕交易翠微股份赚474万元 被罚没1896万

2022-01-10 17: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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