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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股份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项目进展进行临时披露

2022年01月05日 15: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润股份”,002568.S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上海证监局发现百润股份存在未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临时披露的情形。 

  具体来看,该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和8月18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生产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伏特加及威士忌生产建设项目的公告》,拟投资约5亿元在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建设一个伏特加及威士忌工厂。2020年1月6日,该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追加投资2亿元。该项追加投资金额占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1%。该公司未披露相关进展。 

  上海证监局指出,百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百润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百润股份始创于1997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1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包括香精香料业务和预调鸡尾酒业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临时披露的情形。具体如下: 

  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和8月18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生产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伏特加及威士忌生产建设项目的公告》,拟投资约5亿元在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建设一个伏特加及威士忌工厂。2020年1月6日,你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追加投资2亿元。该项追加投资金额占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1%。你公司未披露相关进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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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润股份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投资项目进展进行临时披露

2022-01-05 15:5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润股份”,002568.S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上海证监局发现百润股份存在未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临时披露的情形。 

  具体来看,该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和8月18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生产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伏特加及威士忌生产建设项目的公告》,拟投资约5亿元在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建设一个伏特加及威士忌工厂。2020年1月6日,该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追加投资2亿元。该项追加投资金额占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1%。该公司未披露相关进展。 

  上海证监局指出,百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百润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百润股份始创于1997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1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包括香精香料业务和预调鸡尾酒业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临时披露的情形。具体如下: 

  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11日和8月18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生产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和《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伏特加及威士忌生产建设项目的公告》,拟投资约5亿元在邛崃市临邛工业园建设一个伏特加及威士忌工厂。2020年1月6日,你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追加投资2亿元。该项追加投资金额占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1%。你公司未披露相关进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2月30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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