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4S店销售人员私吞车款,车主无法提车“钱车两空”
交了钱买车却无法提车,北京现代车主王女士正为此发愁。
近日,王女士向《消费者报道》反映,称她在天津的一家官方4S店购车,付款多日后迟迟未能提车。王女士表示,4S店称并未收到她支付的购车款项,相关钱款被销售人员“私吞”。事发多日后,涉事4S店并未向王女士提供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也没有提供退款、完成购车流程、赔偿和道歉等措施,为此,王女士还在黑猫投诉平台发帖投诉。
按照合同付款购车却无法提车,这样的交易流程究竟如何实施?车主又应该如何维权?涉事4S店和北京现代方面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为此,《消费者报道》进行了采访调查。
购车过程有“猫腻”
“买车的费用一共是130145元,订车当天我就全部支付了,不过到现在我都没能提车。”王女士在接受《消费者报道》采访时说道。
2021年9月19日,王女士在天津的一家北京现代官方4S店——天津瑞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芝4S店”)购买了一辆ix35汽车,并在当天支付全部车款。不过,目前王女士仍未能提车。究其原因,是购车过程存在“猫腻”。
王女士表示,当天她和爱人在天津瑞芝4S店看车,随后决定买车,并与天津瑞芝4S店签下购车合同。“准备交钱时,已经是傍晚快到下班时间了,接待我们的销售人员表示要先问一下财务人员是否已经下班。”
随后,销售人员向王女士表示财务人员已经下班。“说完之后,销售人员就表示带我们去一个地方交钱,我爱人就跟着他去了一个销售经理的办公室。”王女士表示,这位销售经理姓刘,“我在之前看车的时候见过这个刘经理,他的确是这家4S店的工作人员”。
根据王女士的说法,这位刘姓销售经理在办公室内向王女士的爱人提供了一个银行账号。“刘某跟我男朋友说可以先把购车的钱转到他的私人账户,等完成其他购车流程后就可以提车了,我男朋友也是将信将疑,不过之前见过刘某,当时也看到他穿着4S店的工装,戴着有名字的胸牌,所以最后还是把钱转给他了。”
转账记录显示,王女士通过支付宝,分三笔一共将130145元转入刘某的账户。王女士表示,转账完成后,销售人员未提供购车合同文件、收据、发票等资料,“只是让我回去等提车的消息”。
然而,等待了2个多月之后,王女士仍然未能拿到自己购买的汽车。
销售人员“私吞”款项,车主“钱车两空”
等待提车期间,王女士多次向天津瑞芝4S店咨询提车的具体时间,不过并未得到确切的答复。“我多次问4S店什么时候能提车,他们没有给我一个准确的时间,一直就是拖延,发票那些资料也没有给我,我才意识到可能出问题了。”
果然,等待提车多日后,王女士表示,有天津瑞芝4S店工作人员向其表示店铺未收到她的购车款项,相关款项被刘某侵占,天津瑞芝4S店已经报警处理。
“现在的情况就是,天津瑞芝4S店表示没有收到我购车的钱,钱被刘某‘私吞’了,除非刘某把钱还给4S店,否则我就不能提车,钱也拿不回来。”王女士说道。
不过,王女士表示目前已经无法与销售经理刘某取得联系。“这件事出来后,天津瑞芝4S店告诉我刘某已经离职,大概是国庆节前后左右的时间被4S店开除的,现在我支付的购车款项也不知去向。”
王女士认为,自己全程在天津瑞芝4S店购车,4S店应该负责处理车主投诉的问题,而不能因为一个工作人员侵吞资产的行为就让购车流程停滞。“从我们发现问题到现在,天津瑞芝4S店从来没有公布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也没有提供退款、完成购车流程、赔偿和道歉等措施,似乎这个事就跟他们店无关,只是刘某的个人行为,我认为天津瑞芝4S店是在推卸责任,消极处理。”
王女士表示,自己曾经拨打北京现代的客服电话进行投诉,不过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天津瑞芝4S店还要求我撤销在厂家的投诉,不然就不给我解决问题。”
12月8日,《消费者报道》拨打了天津瑞芝4S店的联系电话,一位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反映的情况确有其事,“这位客户将购车款项转账至销售经理的个人账户,我们店是没有收到这笔款项的,所以没法满足客户要提车的需求。”该工作人员表示,会向领导反映具体情况,并会尽快作出详细回复。
当天下午,天津瑞芝4S店一位相关负责人回电《消费者报道》,对方表示:“我们非常欢迎媒体来监督并介入协调事件,不过这件事本身比较复杂,我们也不方便在电话中详细沟通此事。”
与此同时,就王女士反映的问题,《消费者报道》向北京现代方面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前未获回复。
律师解读:如是职务行为4S店可能涉嫌违约
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如果4S店销售经理有代收款的权限或者岗位职责,而消费者也没有被明确告知付款方式和渠道,并且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可以把购车款交给销售经理,那么,销售经理个人账户收车款的行为就可能被视为职务行为,4S店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否则,4S店就不用承担责任,消费者只能向涉事销售经理索赔。”
对于销售经理刘某的行为,郭小明指出:“如果销售人员事先就有骗取客户购车款的目的,在客户把钱转到销售经理个人账户后,再把钱私自使用,可能涉嫌诈骗罪;如果事先没有诈骗的意图,在代收购车款后私自挪用资金,金额超过10万元且三个月未还,或者归还时间虽然没超过三个月,但是金额超过10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为此,郭小明建议,王女士可以通过报警、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际上,这并非《消费者报道》第一次报道消费者在购车时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的问题。今年10月,《消费者报道》详细报道了深圳多位雷克萨斯车主在一家官方4S店购车时,将款项转账至店长的个人账户或另一家公司的账户,导致出现店长失联、消费者无法提车的局面(详见《交了钱买雷克萨斯4S店店长竟失联,车主:还我血汗钱》)。
“在本案中,消费者将购车款项转账至销售人员的个人账户,或者对款项的流向不知情,我们建议消费者要注意购车合同中列明的付款方式、支付渠道等信息,在购车时要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向个人账户转账,付款后可要求销售方当场出具加盖4S店印章的收费凭证,保留相关转账凭证,并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郭小明表示。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