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凯智造违法被罚 委托生产的洗手液不符合标准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3日讯 9月1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药监厦稽办〔2021〕4-002号)显示,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麦凯智造”)、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经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检测报告:2021HGZX00083)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QB/T2654-2013标准。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代理商厦门英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每瓶8.40元,货值共计42000元,扣除召回涉案产品1980瓶,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销售3020瓶,实际违法所得为25368元。
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4条B档,决定对当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召回的1980瓶涉案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25368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7610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101472元(10.15万元),其中,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罚款63420元(包含违法所得25368元)、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罚款38052元。
麦凯智造是一家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制造商,主营业务为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是一种专为不同体重(或年龄段)的儿童设计,安装在汽车内,能有效提高儿童乘车安全的座椅。
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日用品的代加工生产商,成立于2003年,专业致力于日用洗涤品及护肤、护发、美发产品的研究及市场推广。
据每日经济新闻消息,2019年2月12日,*ST金泰与麦凯智造18名股东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公司拟筹划采用现金方式收购麦凯智造51%股权,交易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预估值计算,*ST金泰要收购麦凯智造,要支付超过3亿元的现金。不过,半年时间过去,这一事项最终未能成行。2019年8月8日晚,公司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告称,决定终止收购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权。*ST金泰表示,由于与交易对方就交易的核心要素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决定终止事项。
据新华日报财经报道,2020年6月,毅达资本完成对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数千万元的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2021〕4-002号
当事人一: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50654069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丹诏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当事人二: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84501427Y
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南中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1年5月10日,我办收到省局科技处关于核查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问题)化妆品的通知(闽药监科核函﹝2021﹞12号),当事人一委托当事人二生产的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经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QB/T2654-2013标准,《检验检测报告》:2021HGZX00083。
2021年5月27日,办案人员在当事人二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并提取公司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委托加工协议、销售发票、成品入库单、出库单复印件及整改报告、委托授权书等相关证据材料,查明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系当事人一委托当事人二生产,当事人二2020年4月8日组织生产,实际交货5000瓶,现场无库存,因此,现场检查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一、当事人二获悉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报告后,能够开展自查并启动召回程序,经排查是由于当事人二误将外销洗手液的配方用于生产该批次产品,因国外的标准低于国内标准导致生产出来的该批次产品不合格。2021年5月27日我办决定对当事人一、当事人二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十一条规定予以立案,指定***、***负责调查处理。
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二质量安全负责人***接受我办调查询问,根据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及现场提取的委托加工协议、产品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台帐、销售发票复印件及整改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系当事人一委托生产,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委托数量为5000瓶,实际交货5000瓶,每瓶向当事人一收取4.59元,代工费共计22950元。2021年7月6日,我办扣押退回当事人二的1980瓶涉案产品。
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一董事会秘书***接受我办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董事会秘书***身份证、委托加工协议、产品采购合同、送货单、购销合同、销售出库单、出货通知单、销售发票复印件及公司授权委托书、产品说明、退货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一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及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一委托当事人二生产的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委托生产价格每瓶4.59元,于2020年4月11日全部销售(2020年4月30日出库)给代理商厦门英世商贸有限公司,价格为每瓶8.40元,货值共计42000元。截止2021年6月16日共召回涉案批次不合格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1980瓶,当事人一实际销售3020瓶,扣除召回涉案产品货值16632元,实际违法所得25368元。
经查,当事人一委托当事人二生产的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经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检测报告:2021HGZX00083)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QB/T2654-2013标准。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代理商厦门英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每瓶8.40元,货值共计42000元,扣除召回涉案产品1980瓶,当事人一实际销售3020瓶,实际违法所得为253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一、当事人二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及销售情况;
二、委托加工协议、产品采购合同、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批生产记录证明委托生产情况;
三、销售清单、销售发票、出货单,证明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销售情况;
四、当事人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五、当事人一、当事人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及其权限;
六、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2021HGZX00083),证明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七、整改报告、召回事宜授权书、产品召回申请、产品召回指令、产品召回通知、召回反馈记录、产品召回评价表复印件及产品召回函、关于小猪佩奇召回情况的说明、退货单证明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开展召回工作情况。
2021年8月18日,我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办认为,当事人一、当事人二生产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4条B档,决定对当事人一、当事人二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召回的1980瓶涉案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25368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7610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101472元,其中,当事人一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罚款63420元(包含违法所得25368元)、当事人二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罚款38052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