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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高科违规收警示函 回购股份仅达计划金额下限22%

2021年03月22日 16: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2号)显示,经查,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首航高科”,002665.SZ)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19年12月13日,首航高科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12月14日披露《回购报告书》,明确回购期限为自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金额不低于4.6亿元、不超过9.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5.38元/股。2020年12月13日,回购股份期限届满,首航高科累计回购股份2957.19万股,回购总金额为10240.01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2.26%,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

  首航高科未按照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首航高科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首航高科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首航高科官网显示,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1年,总部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在北京、欧洲、香港、上海、天津、新疆、甘肃、厦门等地设有分公司,是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665),首航高科以“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为企业发展战略,主要从事光热发电、电站节水、余热利用、水务技术、清洁供暖、氢能利用、烟羽消白等领域的研发、设计、制造、建设、运维,项目投资及项目总承包等服务的高新技术型企业。

  2020年12月16日,首航高科发布关于股份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2019年12月1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符合监管政策法规要求的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4.6亿元、不超过9.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5.38元/股。首航高科于2019年12月14日披露了《回购报告书》。截至2020年12月13日,首航高科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

  根据回购方案,本次回购股份至2020年12月13日期满。截至2020年12月13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957.1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6%,购买的最高价为3.55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2.59元/股,支付总金额为10240.01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止2020年12月13日,公司回购总金额10240.01万元未达到回购方案计划金额,主要是受公司定期报告窗口期,金融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特别是金融去杠杆银行对民营企业的抽贷、断贷造成较大影响,首航高科在银行的融资贷款受到较大的影响,基于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的考虑,公司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未推进相关回购工作,是造成本次回购未能完成回购方案的主要原因,因此最终未完成计划回购的金额。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42号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19年12月13日,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12月14日披露《回购报告书》,明确回购期限为自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金额不低于4.6亿元、不超过9.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5.38元/股。2020年12月13日,回购股份期限届满,你公司累计回购股份29,571,938股,回购总金额为10,240.01万元,实际回购完成金额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2.26%,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

  你公司未按照承诺完成回购股份计划,且在回购到期前,未履行变更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3月17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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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高科违规收警示函 回购股份仅达计划金额下限22%

2021-03-22 16: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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