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众股份监事刘春违规收警示函 减持股份未提前信披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8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显示,刘春作为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股份”,838030)的监事,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竞价交易首次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减持1万股,成交金额3.57万元。刘春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刘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并要求刘春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德众股份成立于2010年2月25日,注册资本1.769亿元,段坤良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0.09%。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刘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号
刘春:
你作为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竞价交易首次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减持10,000股,成交金额35,702.14元。你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1年2月3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