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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公募指数基金指引 强化管理能力和产品运作

2021年01月25日 13: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近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指引》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产品注册环节,强化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和指数质量要求。二是在产品持续运作环节,聚焦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控,强化产品规范运作。三是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指数基金产品注册及投资运作监管,推动指数基金高质量发展。

  指数基金指引促进指数基金高质量发展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1月22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下称:《指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公募指数基金发展较快,在发挥资产配置工具属性、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服务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个别指数基金也暴露出忽视标的指数质量等问题。为规范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指数基金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制定了《指引》。

  在产品注册环节,《指引》强化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和指数质量要求。一方面,明确管理人在人员配备、制度、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底线要求。另一方面,严控指数质量,以指数“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好、透明度高、具备可持续性”为目标,对指数成份券选取、指数编制等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量化指标授权沪深交易所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增强规则适用弹性。

  在产品持续运作环节,聚焦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控,强化产品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一是坚持指数基金被动投资定位,规范非成份券等投资;二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健全指数成份券出现重大负面事件的应急调整机制;三是明确新产品的指数使用费由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四是强调ETF及联接基金运作的底线要求。

  此外,《指引》还明确,加强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协同,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一线监管优势,强化交易所在指数基金上市交易、标的指数具体规范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职责。

  《指引》适用于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商品指数基金适用《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指数基金在交易所的产品开发等业务活动,促进指数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和深交所于1月22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1号——指数基金开发》(以下统称《指数基金开发》)。《指数基金开发》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指数基金开发》对指数基金管理人责任、标的指数质量、指数基金开发程序和建仓要求等四方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

  一是细化指数基金管理人责任。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指数基金时,应做好人员配置、业务制度及技术系统方面准备工作。

  二是规定标的指数质量指标。基金管理人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应当符合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标的指数的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发布时间不短于6个月;权重合计占比90%以上的成份证券最近1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等要求。宽基股票指数不受上述限制,但单一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根据“新老划断”原则,《指数基金开发》施行前已经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不受前述指标限制。三是规范基金开发程序。基金管理人向交易所申请开发指数基金时,需提交指数编制方案、指数符合具体指标的说明及承诺等材料,交易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出具无异议函。

  四是明确基金建仓要求。指数基金应在上市前完成建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体现指数基金跟踪指数的基本特征。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指数基金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流程管理,加强交易风险监管,推动提升指数基金比重,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发挥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促进基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构建更加适应创新资本形成的产品体系。

  新规适当降低成份证券流动性要求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刊文称,近年来,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和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指数型LOF)为代表的交易所基金市场规模增长较快,产品日益丰富,已成为各类投资者资产配置的重要工具和资本市场重要参与力量。

  据招商证券统计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市场共有1109只指数基金,合计规模14760.8亿元,占公募非货币基金产品合计规模14%左右。被动股票指数基金数量、规模均占指数基金总量的2/3左右,被动股票指数仍是指数基金主要赛道。

  证监会方面也指出,近年来,公募指数基金发展较快,在发挥资产配置工具属性、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服务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个别指数基金也暴露出忽视标的指数质量等问题,需相应完善风控机制。

  为此,《指引》一方面在产品注册环节,强化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和指数质量要求。另一方面在产品持续运作环节,聚焦投资者保护与风险防控,强化产品规范运作。

  在证监会新规下发的同时,沪深交易所也在强化指数基金上市交易、标的指数具体规范等方面的自律管理职责。

  其中,《指数基金开发》即要求指数基金在上市前完成建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约定,体现指数基金跟踪指数的基本特征。

  而在新开发指数基金的限制性条件上,《指数基金开发》规定,基金管理人拟开发指数基金并在沪深上市交易的,标的指数的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30只,且标的指数的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15%且前5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60%。

  华西证券金融工程分析师张立宁即表示,上述两条限制性条件旨在降低指数波动风险。因为随着股票数量的减少,指数会集中于某个细分行业或细分主题,指数走势波动可能会加大,个别权重股对指数的影响也会加大。对于权重股的限制则可以避免少数股票对指数产生太大影响。

  “目前大部分已发布的可投资性指数对这一问题已有较多考虑。对于股票数量较少,或者存在个别市值过高股票的指数,一般要求个股的权重上限为10%或15%,基本符合指引要求。”张立宁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征求意见稿,《指数基金开发》还适当放宽拟开发指数基金标的指数发布时间和适当降低成份证券流动性的要求。

  具体而言,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新开发指数基金成份证券过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额应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新发布的《指数基金开发》中则为成份证券加上了“权重占比合计90%以上”的限制条件。

  张立宁即指出,目前已发布的可投资性指数多数剔除成交排名靠后的股票。由于市值与成交金额一般为正相关,因此也可以看做另一种形式的流动性筛选。“如果在指数编制规则中新增流动性筛选条件,一般来说不会对指数走势有太大影响,因为低成交金额股票的权重一般也较低,剔除后对指数影响有限。”

  上交所此前也表示,考虑到债券指数基金通常采用抽样复制策略,不对债券指数成份证券流动性作具体要求,即不用符合上述成份证券要求。

  另外,征求意见稿中还要求新开发指数基金发布时间不短于1年。而在正式版文件中,发布时间则被改为“不短于6个月”,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指数基金,其指数发布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

  “这也是监管考虑了新发基金的实际问题,如果标的指数发布满1年后再发行基金产品,或对基金管理人的产品长期布局能力、对指数设计的前瞻预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上述公募基金从业人士表示,但监管依然保留了“6个月”的最短时限,未来基金公司布局ETF等指数产品可能会综合考虑长期前景较好的品种。

  不过,考虑到宽基股票指数具有相当市场代表性和重要性,不适用上述要求,但沪深交易所表示,为防范极端情况下的风险,宽基股票指数单一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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