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实控人李军一家3人收监管函 违规超比例减持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8号)。李军系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德”,300296.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冬英、杨亚妮系李军的一致行动人。2020年12月3日,李军、李冬英、杨亚妮通过利亚德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李军、李冬英、杨亚妮作为利亚德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被动稀释等,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从35.08%降至29.28%,累计减少5.8%。李军、李冬英、杨亚妮在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变动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李军未按规定停止交易。
李军、李冬英、杨亚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李军、李冬英、杨亚妮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利亚德是一家专业从事LED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296)。利亚德集团由利亚的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8个国内控股成员公司、28个国内分公司、6个海外控股成员公司、北京亦庄以及深圳两大生产基地组成。
李军2010年11月9日起至今担任利亚德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司董事。李军为利亚德第一大股东,持股29%。
2020年12月3日,利亚德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李冬英为李军母亲,杨亚妮为李军配偶,为其一致行动人。截止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利亚德73745.49万股股份,占利亚德股份总数的29.00%,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29.28%,其中无限售流通股16118.87万股,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利亚德股份总数的21.86%;一致行动人李冬英、杨亚妮不再持有利亚德股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2.3.10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8号
李军、李冬英、杨亚妮:
李军系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亚德”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冬英、杨亚妮系李军的一致行动人。2020年12月3日,你们通过利亚德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作为利亚德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6年9月8日至2020年12月2日期间,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被动稀释等,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从35.08%降至29.28%,累计减少5.8%。你们在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变动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李军未按规定停止交易。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6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年1月7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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