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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集团未披露年报遭责令改正 此前宜华债遭下调评级

2020年08月18日 17: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于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9号)显示,经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宜华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2020年7月31日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宜华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宜华集团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住居生活、医疗养老、地产酒店、资本金融四大产业于一体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集团先后荣获“中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广东省企业100强”等荣誉,连续八年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 

  集团成立于1995年4月5日,注册资本78亿人民币,刘绍喜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56%。集团旗下有两家上市企业,一家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宜生”,600978.SH),该公司于2004年8月24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3月31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30亿股,持股比例29.02%;另一家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宜华健康”,000150.SZ),该公司于2000年8月7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3月31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25亿股,持股比例37.04%。 

  上述两家上市公司均于近期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其中,*ST宜生于8月11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3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02%。本次股份被轮候冻结后,宜华集团被冻结股份数量为2.85亿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66.22%,占公司总股本的19.22%。根据宜华集团函告,冻结申请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华集团存在证券交易纠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陕01民初621号、(2020)陕01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述案件财产保全需要,分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协助轮候冻结宜华集团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及孳息。 

  宜华健康于今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显示,宜华集团本次遭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数量3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0.9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4%,期限36个月;此外,宜华集团持宜华健康3.25亿股,持股比例37.04%,累计被冻结数量2.19亿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67.4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00%。 

  据中财网报道,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度第十六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显示,2020年7月29日,宜华集团公告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宜华企业MTN002,债券代码:101761030)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7宜华企业MTN001,债券代码:101761015)第三次持有人会议的公告,截至2020年7月27日日终,上海清算所未收到“17宜华企业MTN002”付息兑付资金。根据中诚信国际发布的信评委公告[2020]319号公告,中诚信国际将“17宜华MTN002”的债项信用等级由CC下调至C,同时维持宜华集团主体信用等级为C,维持“17宜华企业MTN001”的信用等级为CC,并将“17宜华企业MTN001”的信用等级继续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中诚信国际需在2020年7月31日前披露宜华集团2020年度跟踪评级报告。由于宜华集团尚未披露2019年度审计报告,评级所需资料尚在进一步收集之中,中诚信国际需要延期出具宜华集团2020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19号 

  关于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截至2020年7月31日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存在的有关问题,切实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履行年报披露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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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集团未披露年报遭责令改正 此前宜华债遭下调评级

2020-08-18 17: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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