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对广发证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10日,证监会对广发证券在康美药业相关投行业务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监管措施。对14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0年至20年、公开谴责、限制时任相关高管人员领取报酬等监管措施,并责令广发证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按公司规定追回相关报酬收入。
市场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此前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现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暂停保荐机构资格和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最高期限就是6个月和12个月,属于顶格处罚。另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被认定位不适当人选10年至20年,差不多就是市场禁入了”。
证监会表示,广发证券在相关业务风险爆发后,按照证监会强化风险管控要求,已启动全面自查,控制各项业务规模,防止新增风险。证监会同步对广发证券2014年以来相关投行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经查,广发证券及相关人员在相关投行项目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重大违规行为。根据违规事实和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对广发证券采取前述暂停业务、实施整改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责相关责任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监会拟对广发证券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暂不受理相关业务,认定不适当人选,从机构到相关责任人的监管措施都非常的精准,而且指出了对其采取监管措施的事实依据和法理依据。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证监会拟采取的是行政监管,不是行政处罚,说明证监会认为广发证券的违规情形尚未达到应予行政处罚的程度。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两类措施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有区别。
证监会重申,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重要的“看门人”职责,是资本市场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首道防线,必须严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底线要求。部分机构及从业人员缺乏职业操守,内控松散,管控失效,履职不力,把关不严,将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秩序,破坏行业生态。对此,证监会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惩,让违规者付出代价。
证监会表示,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和注册制改革深入推进,保荐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各机构必须提高认识、从严要求,切实把法规要求转化成归位尽责的内在动力和行动自觉,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意识,坚守勤勉底线,提高履职水平,充分发挥“看门人”作用。证监会也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资本市场更好的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