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实控人周炜一家三口减持信披违规 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 证监会网站今日披露关于对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周炜、王英、周成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宁健康” 证券代码“300253”)5%以上股份。2017年12月22日,三人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警示函显示,2011年8月18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周炜、王英、周成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为9.11%,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95%;因卫宁健康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3.58%;主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42%。
截至2017年12月22日,三人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三人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股份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但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份3.65%,三人直至2019年12月2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卫宁健康2019年三季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炜、王英夫妇;周成系周炜、王英夫妇之子,与周炜、王英为一致行动人。周炜持有卫宁健康股份数量为1.86亿股,持股比例为11.47%,为卫宁健康第一大股东;王英持有卫宁健康股份数量为9105.55万股,持股比例为5.60%,为卫宁健康第三大股东;周成持有卫宁健康股份数量为4850.00万股,持股比例为2.98%,为卫宁健康第六大股东。
卫宁健康2019年三季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周炜、王英、周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炜、王英、周成:
经查,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卫宁健康”)5%以上股份。2011年8月18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你们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为9.11%,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比例为5.95%;因卫宁健康实施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股份比例为3.58%;主动增持股份比例为0.42%。截至2017年12月22日,你们持有的卫宁健康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你们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和协议转让主动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增持股份时进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但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于2018年6月15日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份3.65%,你们直至2019年12月21日才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6日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