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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事业部总经理索要百万奖金 中科金财:回款前已离职

2020年02月12日 10:54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劳动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中科金财昔日事业部总经理向公司索要一项目剩余100万奖金。中科金财则表示,在项目全部回款前,该名事业部总经理及其团队已经离职,不符合发放条件。

  莫某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中科金财,担任事业部总经理一职,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13年开始,莫某某组织团队负责中科金财公司的影像流项目。2016年3月31日,莫某某与中科金财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2016年3月14日,莫某某与中科金财签订《特别奖励》,约定中科金财鉴于莫某某及其团队在华夏银行影像流项目过程中的贡献,经公司研究决议,给予莫某某及团队奖励金200万元,以资鼓励其在华夏银行影像流项目中的工作,由于影像流项目尚未实施结束,莫某某及其团队有责任确保项目后续实施顺利,并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完成项目阶段性回款和最终结项,奖励金分四次支付,对每次支付的时间进行约定。

  2016年9月8日项目开发工作完成,华夏银行在全行投产推广。根据中科金财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12页“维护和培训”中约定正式投产后一年是免费维护期,《华夏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项目验收报告》显示,自2016年9月8日起该项目已经进入免费维护期。

  莫某某表示,至项目完成时,中科金财已向自己及团队支付前两笔共计100万元。莫某某也将维护文档提交给中科金财。之后,项目运行并无重大问题,莫某某称这种情况下,符合《特别奖励》中第三笔款项应当支付的要求。莫某某还表示,在自己的努力下,该项目开发的款项中科金财已经全部收到。在此情况下,莫某某多次与中科金财公司沟通未果。

  莫某某以要求中科金财支付项目特别奖励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被驳回。

  而中科金财也以要求莫某某返还华夏银行影像流项目的特别奖励金100万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被驳回。

  中科金财表示,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莫某某及团队实质包括:第一、由于影像流尚未实施结束,莫某某及团队有责任确保项目后续实施顺利,并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完成阶段性回款和项目结项;第二、莫某某及团队达成项目里程碑的进度要求后取得相应阶段的奖励;第三,在要求最后一笔款项结清之前,核心技术人员不得从我公司离职。

  《特别奖励》上载明,奖励金额按照达成项目里程碑的进度要求进行支付:1)影像流项目全行推广完毕,即:项目实施的内容全部结束,获得华夏银行确认,并上交全部项目源代码及相关文档以便公司备案管理,公司支付50万元。2)影像流项目完成验收,首笔项目款回款,公司支付第二笔,金额50万元。3)影像流项目进入免费维护期半年,并无重大运行问题,相关维护文档完成准确提交,公司支付第三笔,金额50万元。4)影像流项目结项,公司收到全部款项后,支付最后一笔,金额50万元。5)所有奖励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团队承担。奖金支付方式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可以届时协商。6)因该奖励涉及团队成员,需要莫某某给出涉及人员的名单和相关金额,以便备案,团队成员付款每次按照对每个成员相应承诺金额的1/4由莫某某进行转付或者由公司直接支付。7)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之前,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中科金财离职。

  莫某某主张其团队在整个维保及最后结款中起到关键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确保影像流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特别奖励合同的主旨、目的、全部工作均已由其团队完成,理应获得第3、4笔奖励金。

  中科金财进一步表示,莫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从公司离职,违反了第三点的约定,同时就第3、4笔奖励的项目里程碑的进度要求,莫某某团队并未参与,因此公司无需支付奖励金。项目现已经全部完成,最后一笔款项于2018年7月31日收到,收到了全部回款。中科金财已经支付了2笔共计100万元奖励金。

  莫某某为证明其团队在维保及最后结款中起到关键作用,确保影像流项目的顺利实施,理应获得第3、4笔奖励金,并提交电子邮件、微信截屏予以佐证。中科金财认可邮件的真实性,但主张莫某某将维护文档发给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拿到后续的奖金,巡检报告是维护过程中的文件,但维护工作不仅是提交该文档,要实际派人员到现场驻场维护,莫某某并未参与。

  中科金财还提交证据称,莫某某在离职后仍与银行方有往来是为了与争议项目无关的工作,病提交了技术服务合同予以佐证。但莫某某方面认为,这些项目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莫某某及其团队成员,在2017年8月29日之前,团队仅剩一名人员没有离职,而该名人员在两个月之后也已经从中科金财离职。在案件审理中,莫某某团队成员中有两人表示不再向中科金财主张该项目的奖金。而莫某某想以实际行动变更最后一笔款项支付之前核心技术人员不得离职的条款的主张,未被法院采信。同时,法院认为,后续莫某某提供的项目材料也是一其他项目报告作为参考,其中涉及的具体数据也难言具体客观。

  因此,法院认为,莫某某为达成特别奖励中关于项目里程碑的进度要求,对要求中科金财支付特别奖励金100万元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莫某某的全部诉讼强求。(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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