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中联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执业金鸿控股审计5处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0〕3号)显示,经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在执业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000669.SZ)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及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存在的问题
贷款使用用途监控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立信中联将公司短期融入资金用于长期资产投资的事项列为内控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但未见了解公司对贷款使用用途监控的控制执行情况,未执行其他与强调事项段相关的控制测试程序。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 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专家工作不到位。立信中联将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商誉的减值列为关键审计事项,利用了公司聘请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但未见充分复核评估机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与恰当性,包括资产组的划分、减值测试方法和模型的确定、关键参数(如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的选取、减值损失的分摊等内容,仅对收益法折现率进行了复核;亦未见复核评估机构采用的关键假设与历史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关注减值的依据和合理性。公司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将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的在建工程——中低压管网工程、洋河新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76亿元、固定资产——城市管网计提减值准备9870.70万元,评估机构认为减值原因一是公司债务危机,为改善流动性对不能快速产生效益的资产停止投资,二是政府规划变更以及征地拆迁困难,三是无转让市场,但未见项目组获取公司停止投资决策、政府规划变更等相关证据,未见关注评估机构评估有效金额为0元的合理性;中油金鸿其余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主要是长输管线、其他管网)账面净值分别为1126.02万元、1.96亿元,未计提减值准备,未见项目组对中油金鸿该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复核。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关注减值测试计算过程的合理性。怀来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2018年分别计提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1523.14万元、4895.14万元。审计报告显示,怀来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减值主要原因为“因支线管线需要穿越铁路6处,同时周边赔偿要求较高,施工难度大。由于资金紧张,公司目前无力投资”,评估机构将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作为一个资产组计算可收回金额。评估机构未考虑在建工程未来可能恢复建设预计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和带来的收入增长,仅依据固定资产历史收益情况及未来市场发展预测收入,资产组减值原因与资产组划分、收益预测与减值损失的分摊存在矛盾,未见立信中联关注并说明原因。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商誉减值审计工作不到位。未充分获取商誉减值审计证据。苏州天泓燃气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拟出售价格,但在计算商誉减值金额时运用的可收回金额与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价款、评估报告评估金额,均不一致,未见立信中联充分获取相关可收回金额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的规定。
重新计算程序不到位。金鸿控股享有苏州天泓燃气有限公司80%股权,公司在计算苏州天泓资产组商誉减值过程中,资产组账面价值中包含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测算整体商誉减值准备为2621.10万元,归属金鸿控股的商誉减值准备也为2621.10万元,未扣除归属于少数股东减值准备,未见立信中联关注计提金额的准确性。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立信中联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中联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凯、周赫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中联成立于2013年10月31日,邓超等人为大股东,各持股5.07%,在全国共13家分支机构。当事人高凯就职于立信中联,在所内无职务,于2008年6月20日获得批准注册;周赫然,就职于立信中联,在所内无职务,大专学历,于2016年12月21日获得批准注册。
金鸿控股成立于1985年2月11日,注册资本6.8亿元,于1996年12月10日在深交所挂牌,王议农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9亿股,持股比例23.41%。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应越多。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运行偏离设计的情况(即控制偏差),应当确定该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规定: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会计估计的性质,并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程序:
(一)确定临近审计报告日发生的事项是否提供了与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证据;
(二)测试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以及作出会计估计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采用的计量方法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恰当,以及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确定的计量目标,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理;
(三)测试与管理层如何作出会计估计相关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并实施恰当的实质性程序;
(四)作出注册会计师的点估计或区间估计,以评价管理层的点估计。
在执行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如果使用有别于管理层的假设或方法,充分了解管理层的假设或方法,以确定在形成点估计或区间估计时已考虑了相关变量,并评价与管理层的点估计存在的任何重大差异;
(二)如果认为使用区间估计是恰当的,基于可获得的审计证据来缩小区间,直至该区间范围内的所有结果均可被视为合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下,是合理的还是存在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需要修改或追加哪些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并考虑存在的情形对审计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从某一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与从另一来源获取的不一致;
(二)注册会计师对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存有疑虑。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高凯、周赫然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吉证监决〔2020〕3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高凯、周赫然: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或“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立信中联专审字[2019]C-0038号)及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立信中联审字[2019]C-002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项目存在的问题
贷款使用用途监控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你们将公司短期融入资金用于长期资产投资的事项列为内控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但未见了解公司对贷款使用用途监控的控制执行情况,未执行其他与强调事项段相关的控制测试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专家工作不到位
你们将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商誉的减值列为关键审计事项,利用了公司聘请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但未见充分复核评估机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与恰当性,包括资产组的划分、减值测试方法和模型的确定、关键参数(如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的选取、减值损失的分摊等内容,仅对收益法折现率进行了复核;亦未见复核评估机构采用的关键假设与历史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充分关注减值的依据和合理性
公司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将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的在建工程——中低压管网工程、洋河新区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7,615.79万元、固定资产——城市管网计提减值准备9,870.70万元,评估机构认为减值原因一是公司债务危机,为改善流动性对不能快速产生效益的资产停止投资,二是政府规划变更以及征地拆迁困难,三是无转让市场,但未见项目组获取公司停止投资决策、政府规划变更等相关证据,未见关注评估机构评估有效金额为0元的合理性;中油金鸿其余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主要是长输管线、其他管网)账面净值分别为1,126.02万元、19,623.68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未见项目组对中油金鸿该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复核。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关注减值测试计算过程的合理性
怀来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2018年分别计提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1,523.14万元、4,895.14万元。审计报告显示,怀来中油金鸿燃气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减值主要原因为“因支线管线需要穿越铁路6处,同时周边赔偿要求较高,施工难度大。由于资金紧张,公司目前无力投资”,评估机构将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作为一个资产组计算可收回金额。评估机构未考虑在建工程未来可能恢复建设预计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和带来的收入增长,仅依据固定资产历史收益情况及未来市场发展预测收入,资产组减值原因与资产组划分、收益预测与减值损失的分摊存在矛盾,未见你们关注并说明原因。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商誉减值审计工作不到位
1.未充分获取商誉减值审计证据。苏州天泓燃气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为拟出售价格,但在计算商誉减值金额时运用的可收回金额与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价款、评估报告评估金额,均不一致,未见你们充分获取相关可收回金额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的规定。
2.重新计算程序不到位。金鸿控股享有苏州天泓燃气有限公司80%股权,公司在计算苏州天泓资产组商誉减值过程中,资产组账面价值中包含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测算整体商誉减值准备为2,621.10万元,归属金鸿控股的商誉减值准备也为2,621.10万元,未扣除归属于少数股东减值准备,未见你们关注计提金额的准确性。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凯、周赫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质量,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