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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集团子公司价格违法 桐君阁某店口罩未明码标价

2020年02月07日 15:3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7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了《防控疫情期间重庆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典型违法案件》。公告称,市场监管总局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其中,公告所曝光的第八个案例为桐君阁大药房北碚区天润宏药房涉嫌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口罩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月26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北碚区康宁路27号的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区八十二店售卖KN90口罩涉嫌价格违法。经核查,举报人所述药店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桐君阁大药房北碚区天润宏药房,经营地址为北碚区云康路8号附18号,经营者为廖小农。

   

  经查,当事人于1月24日以20元/个的价格从向锡坤处购进标称生产商为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标注名称为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的KN90(型号63201)口罩(非医疗器械、防尘用口罩)80个,当天全部销售,销售过程中没有对该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是桐君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旗下拥有桐君阁大药房、太极大药房、西部医药商城三大专业零售连锁公司,现有直营药房8968家,2015年零售总额60.57亿元,销售额全国排名全国第二。

  重庆桐君阁药业有限公司为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54.55%;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5.45%。此外,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为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太极集团”,600129.SH)全资子公司。

  天眼查资料显示,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1月经四川省体制改革委员会[1993]155号批准,以原国有企业四川涪陵制药厂为主体进行改制而组建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5000万股,并于同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太极集团有限公司为太极集团第一大股东,持股33.20%。

  2019年8月25日,由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主办的2019年(第36届)全国医药工业信息年会在连云港开幕,大会发布了2018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单。太极集团从上一年度的第54名上升至第44名。2019年10月23日,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公布了“2019年度中国非处方药生产企业综合统计排名”,共100家药企上榜,太极集团位列第二名。

  2020年1月21日,太极集团发布了《2019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9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出现亏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3500万元。主要原因在于:受医药市场环境影响,公司主要产品藿香正气口服液销售渠道库存出现积压,为保持企业长期良性健康发展,公司2019年主要侧重于清理渠道库存,主动严格控制发货、全面压缩渠道库存数量,藿香正气口服液销售收入未达预期,同比出现下滑;销售费用中市场维护开拓费用有所增长,以致利润同比下降出现亏损。

  据证券日报报道,1月2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简称《诊疗方案第四版》),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作为新增中成药之一,入选中医治疗措施。而藿香正气口服液,正是太极集团的骨干产品。而据中新网报道,国家卫健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情况,推出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新版诊疗方案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等多个中成药延续第四版诊疗方案,继续被推荐用于医学观察期人群(高危人群、未确诊人群、疑似病例)。

  据太极集团官微透露的信息,全资子公司涪陵药厂根据涪陵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在严格做好复产前的准备工作后,改变以销定产的惯常做法,于1月30号全面复产,主要生产藿香正气口服液、急支糖浆、金蒿解热颗粒等抗疫药品。目前,日产藿香正气口服液已达300万支,并且,生产藿香的原料库存充足,可以保证持续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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