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景投顾现误导性宣传 半年已两遭暂停新增客户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号)显示,经查,湖南巨景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巨景投顾”)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的宣传;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湖南巨景投顾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湖南巨景投顾成立于2013年3月5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唐浩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为湖南巨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巨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深圳市美达园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1%,唐雯为深圳市美达园投资有限公司实控人,持股比例34%。
中国证监会网站于2019年7月18日公布了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19年6月),共计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榜,湖南巨景投顾名列其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巨景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号
[2020]9号
关于对湖南巨景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湖南巨景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对服务能力进行不实、误导性的宣传;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期满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