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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诚投资湖南遭责令暂停新增客户 半年内4遭监管措施

2020年01月16日 16: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显示,经查,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投资湖南分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管理不到位;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诚投资湖南分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9日,梁满义为负责人。国诚投资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颁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专业咨询机构,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银行等业务。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6日,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孙忠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最终受益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80%。

  经不完全统计,这是国诚投资4个月来吃到的第3张罚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网站于2019年10月1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2号)显示,国诚投资因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等3宗违规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六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显示,国诚投资及其董事长孙忠因上述三宗违规事项遭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其中,深圳证监局对国诚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3万元罚款;深圳证监局对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3万元罚款。

  此外,中国证监会网站于2019年7月18日公布了被采取暂停新增客户的行政监管措施且处于整改期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2019年6月),共计28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上榜,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合肥分公司名列其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

  [2020]8号

  关于对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防范利益冲突管理不到位;信息公示管理不到位;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三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增客户一年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对仍处于有效协议期内的客户,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期满后,你分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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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16: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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