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泽基金4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第一大股东为世联行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号)显示,经查,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基金”)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制定完备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未制定并执行完备的客户回访检查制度。
二是未开展每半年一次的适当性自查,未形成自查报告。
三是未采取有效途径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四是2018年10月12日,润泽基金总经理发生变更,但未对原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未向天津证监局报送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润泽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润泽基金应高度重视,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执行客户回访检查,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报告,采取有效途径向客户披露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原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并向天津证监局报送离任审计报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润泽基金第一大股东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联行”,002285.SZ),持股比例为40%。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制定完备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未制定并执行完备的客户回访检查制度。
二是未开展每半年一次的适当性自查,未形成自查报告。
三是未采取有效途径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
四是2018年10月12日,你公司总经理发生变更,但未对原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未向我局报送离任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高度重视,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执行客户回访检查,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形成报告,采取有效途径向客户披露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原总经理进行离任审计并向我局报送离任审计报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月2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