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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江西违法被罚 收购调查严重失职致风险

2019年12月09日 16:2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西监管局2019年第18号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显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存在收购调查严重失职,未发现收购项目标的物为虚假债权和项目投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项目出现风险的违法行为。熊惠荣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陈听彬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承办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中国长城资产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熊惠荣给予取消1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对陈听彬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长城资产成立于1999年11月2日,注册资本512.34亿人民币,沈晓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由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1日,林从涛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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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江西违法被罚 收购调查严重失职致风险

2019-12-09 16: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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