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股东李宗松3宗违规 违背承诺减持3.7亿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日讯 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李宗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截至2018年8月22日,李宗松持有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300118.SZ)股份9246.09万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李宗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李宗松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平仓了370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41%,涉及金额为2505.69万元。该减持行为未预先披露。
2018年8月31日至9月20日,李宗松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533.7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59%,涉及金额为3393.17万元,距离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遭遇平仓暨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中的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4日,李宗松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了561.15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62%,涉及金额为3499.41万元,距离2018年11月26日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履行增持承诺和不减持承诺。2018年8月6日李宗松向东方日升出具《增持股份告知函》,计划增持东方日升股份,并在计划期间及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9年8月6日计划届满日,该承诺未履行且已累计减持东方日升股份4434.35万股,涉及金额3.72亿元。
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减持达5%后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暂停交易。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李宗松所持东方日升股票累计已减少5.17%,李宗松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东方日升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减持3.84万股,未在变动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亦未在披露公告后2日内停止交易东方日升股票。
李宗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李宗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东方日升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分别为:林海峰持股数量为2.63亿股,持股比例为29.19%;红塔资产-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中信·宏商金融投资项目1603期持股数量为4623.04万股,持股比例为5.13%。
截至三季度末,李宗松持有东方日升2622.39万股,持股比例为2.91%,为东方日升的第四大主要股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宗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宗松:
截至2018年8月22日,你持有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股份92,460,883股,为东方日升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2018年8月23日至8月30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强制平仓了370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41%,涉及金额为2,505.69万元。该减持行为未预先披露。
2018年8月31日至9月20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533.7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59%,涉及金额为3,393.17万元,距离2018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公司股票遭遇平仓暨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中的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14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被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了561.1531万股,占东方日升总股本的比例为0.62%,涉及金额为3,499.41万元,距离2018年11月26日减持计划公告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履行增持承诺和不减持承诺。2018年8月6日你向东方日升出具《增持股份告知函》,计划增持东方日升股份,并在计划期间及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股份。截至2019年8月6日计划届满日,该承诺未履行且已累计减持东方日升股份4,434.3521万股,涉及金额37,211.87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减持达5%后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暂停交易。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你所持东方日升股票累计已减少5.17%,你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东方日升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日减持3.8425万股,未在变动比例达到5%时停止交易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亦未在披露公告后2日内停止交易东方日升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诚信履行承诺,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李荣)